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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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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0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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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东汉政权建立之初,众多割据势力尚未铲除,而远在西北边陲的地方政权就已着手执行有关法令,禁止私人铸钱。这就为五铢钱的通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证。 必须指出的是,法律在保障货币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具有双重性:只有符合货币运行规律的币制,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果币制本身违反了货币运行规律,则法律越严厉,其破坏作用也越大。混乱不堪的币制加上严酷的法律,对社会将是一场灾难。 例如武帝时期,一系列的"文治武功",耗尽了国库的积蓄,便通过"更造钱币以澹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 ,并制定严酷的法律:"盗铸诸金钱罪皆死"。由于其货币制度不合理,私人盗铸有利可图,因此"吏民之犯者不可胜数" 。严酷的法律,再加上提拔、任用众多的酷吏,也不能遏止盗铸者,据记载:"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而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赦自出者百余万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氐无虑皆铸金钱矣。" 只有推行比较合理的五铢钱之后,混乱的局面才得以改观。 又如王莽时多次更改币制,而且货币种类繁多,比价极不合理,"是时百姓便安汉五铢钱,以莽钱大小两行难知,又数变改不信,皆私以五铢钱市买,讹言大钱当罢,莫肯挟"。为了推行其货币政策,王莽下令:"诸挟五铢钱,言大钱当罢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结果导致"农桑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及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 。随后,王莽认为"宝货皆重则小用不给,皆轻则僦载烦费,轻重大小各有差品,则用便而民乐",又推出更加烦琐的币制,所谓五物六名二十八品,"百姓不从,但行小大钱二品而已" ,由于货币面值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如"幺钱一十"只有三铢,"幼钱二十"只有五铢,"中钱三十"只有七铢,而"壮钱四十"为九铢,巨大的利润导致"私铸钱者不可禁"。王莽于是又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一家铸钱,五家坐之,没入为奴婢;吏民出入,持布钱以副符传,不持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公卿皆持以入宫殿门" 。结果,"每壹易钱,民用破业,而大陷刑。莽以私铸钱死,及非沮宝货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胜行,乃更轻其法:私铸作泉布者,与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举告,与同罪;非沮宝货,民罚作一岁,吏免官。犯者俞众,及五人相坐皆没入,郡国槛车铁锁,传送长安钟官,愁苦死者十六七" 。 第三节 保护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法律
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总结出了很多有益的经验,这些经验,有的在民间广为流传,用来指导生产;有的更上升为当政者管理生产的指导原则,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推行,从而具有了法律意义。秦汉时期保护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人们为了生活,不得不向大自然索取,而可供人们利用的自然资源从来都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古时虽然人口稀少,但生产力水平低下,限制了人们利用自然的能力。一个地方的生产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就只能靠自然力去慢慢恢复,而那里的居民除了迁移而外,几乎别无选择。据史书记载,夏、商时期,都曾多次迁都,其原因当与此有关。中华民族的先民们,大都经历过"火耕水耨"的"游农"阶段--因为当时还找不到迅速恢复地力的有效方法。 长期的生产实践,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对保护生产环境的重要性也有了越来越多的切身体会。为了自身的生存,为了生活的安定,为了更少地品尝掠夺性利用自然所带来的苦果,人们逐渐摸索到了保护生产环境的经验。这些经验或者成为民间自觉遵守的习惯,或者上升为地方或国家的法令。 战国时期的《月令》 就记载了许多这方面的法令,如: (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毋聚大众,毋置城郭;掩骼埋胔。 (仲春之月)耕者少舍,乃修阖扇。寝庙毕备,毋作大事,以妨农之事。是月也,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 (季春之月)命野虞毋伐桑柘。 (孟夏之月)继长增高,毋有坏堕,毋起土功,毋发大众,毋伐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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