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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经济发展

时间:2009-7-24 13:53:07  来源:不详
所以进本退末,广利农业,便也。
    大夫曰:匈奴背叛不臣,数为寇暴于边鄙。备之,则劳中国之士;不备,则侵盗不止。先帝哀边人之久患,苦为虏所系获也,故修障塞,饬烽燧,屯戍以备之。边用度不足,故兴盐铁,设酒榷,置均输,蕃货长财,以佐助边费。今议者欲罢之,内空府库之藏,外乏执备之用,使备塞乘城之士饥寒于边,将何以赡之?罢之,不便也。
    或许酒业的赢利不及盐铁业的丰厚,也许是迫于贤良、文学所代表的社会舆论的压力,盐铁会议结束之后,昭帝始元六年秋七月,"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改官营为民营,而向官府纳税。王莽代汉之后,也曾模仿古经,进行改制,"令官作酒" ,旋即随王莽的失败而告终。
    汉律规定,"三人已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这条法律的制定,主要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既防止民间形成群体势力来对抗官府,也防止官僚结党而与皇帝离心。据《后汉书·桓彬列传》:
    时中常侍曹节女婿冯方亦为郎。彬厉志操,与左丞刘歆、右丞杜希同好交善,未尝与方共酒食之会,方深怨之,遂章言彬等为酒党。
    这一事件涉及统治集团内部斗争,而曹节抓住对手的把柄就是"酒党",并无其他理由。统治者对"群"、"党"的恐惧,于此可见一斑。
    值得一提的是,汉代往往在灾荒之年颁布临时性的禁酒令,有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时则在部分地区,如汉景帝中三年"夏旱,禁酤酒" ,和帝永元十六年,"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伤稼,禁沽酒" ,顺帝汉安二年冬十月,"禁沽酒,又贷王、侯国租一岁" ,等等。禁酒的目的,无非是希望在灾荒之年能够节省用粮,以缓解灾情的破坏程度,这在桓帝永兴二年九月的诏书中有所反映:
    朝政失中,云汉作旱,川灵涌水,蝗虫孽蔓,残我百谷,太阳亏光,饥馑荐臻。其不被害郡县当为饥馁者储,天下一家,趣不靡烂,则为国宝。其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足。
    尽管通过禁酒来抵御灾荒并不是一种积极的对策,但毕竟比麻木不仁、无所作为要好。


   四、铸钱


    据史书记载,秦汉时期的币制曾多次变动,而币制变动最频繁者无过于汉武帝时期和王莽统治时期。其间改革最成功、最受当时人欢迎因而也持续时间最长的,无过于汉武帝时确定的五铢钱。
    五铢钱之所以能够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五铢钱币值适中,重如其文,符合货币自身的经济规律。秦半两钱也是重如其文(即面值与货币本身的实际价值相当),但面值过大(半两为十二铢),不便于流通,因而在汉朝建立之后被废除。汉高祖时期的"荚钱"则因过轻很快被淘汰。其他各种铜钱,面值均高于其实际价值,私人容易从事伪铸以获利,造成十分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王莽时期的货币更因种类繁杂、比价混乱,以致民怨沸腾。
    其次,五铢钱由朝廷统一铸造,工艺精良,防伪措施妥当,"民之铸钱益少,计其费不能相当,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 ,因而为百姓所信用。
    其三,制定严格的法律,打击盗铸者。这方面的法令不仅见于史书记载,而且也在汉简中得到了验证。如居延汉简20.12:
    元康元年十二月辛丑朔壬寅,东部候长长生敢言之候官:官移大守府所移河南都尉书曰诏所名捕及铸伪钱盗贼亡未得者牛延寿、高建等廿四牒,书到廋(A面)候史齐∨遂昌(B面)
    "元康"是汉宣帝的年号。这是一份追捕铸伪钱者的公文,说明打击铸伪钱的法令在西北边塞地区也得到了贯彻执行。又居延汉简EPF22:38-39:
    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守候敢言之:府移大将军莫府书曰,奸黠吏民作使宾客,私铸作钱,薄小不如法度,及盗发冢公卖衣物于都市,虽知莫谴苛,百姓患苦之。
    书到自今以来,独令县官铸作钱,令应法度,禁吏民毋得铸作钱及挟不行钱,辄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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