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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

时间:2009-7-24 13:53:18  来源:不详
《二年律令·户律》记载了吕后二年颁布的受田、受宅两项律文,这对研究名田制极为重要,故摘录原文作为研究名田制的根据。

 

关內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襄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公卒、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以上是受田律文。下面再摘录受宅律文。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襄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以上所引两条律文。是到目前为止所发现的惟一的,也是最完整的秦汉时期受田、受宅法律文献。根据上引两条律文,再结合《二年律令》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可知汉政府是按六个等级授田授宅的。第一个等次是侯爵级,包括彻侯和关内侯。彻侯因有封国,故无受田记录,但可受一百零五座宅基地。第二个等次是卿爵级,包括大庶长至左庶长九级。在这九级中,最高级的大庶长可受田九十顷,宅基地九十座,最低的左庶长还可受田七十顷,宅基地七十座。卿爵级的受田受宅的原则,是等差下降,即每降一级少受二顷二宅。第三个等次是大夫爵级,包括五大夫至大夫五级。大夫爵级与卿爵级受田受宅相比,差距非常大。卿爵最低级的左庶长尚可受田七十四顷,受宅基地七十四座,而大夫爵的最高的五大夫,则猛降至受田廿顷,宅廿,最低级的大夫仅受五顷五宅。第四个等次是小爵级,包括不更至公士四级。受田宅的数量,最高的不更受田四顷,宅四宅,最低的公士仅受田一顷半,宅一宅半,比庶人仅多半顷半宅,略显有军功爵位者的优越地位。第五个等次是无爵位的公卒、士五、庶人,可受田一顷、宅一宅。第六个等次是犯有轻罪的司寇、隐官,可受田半顷、宅半宅。通过以上对吕后二年受田、受宅律文的分析,有两点出乎笔者的意料之外:一没有想到侯爵级、卿爵级、大夫爵级所受田宅数量是如此之高;二没有想到对轻罪犯人也可减半受田受宅。据笔者分析,以上两点都与汉初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生产亟待恢复的客观特殊历史环境有关系,因此亟须把土地尽量分配出去,以利生产。所以在受田律令颁布之后,特别强调拥有军功爵者不幸早死,对于继承门户的后人

(一般是嫡长子)仍给予“先择田”的优待,对其他儿子想要独自立户者也尽量满足他们的土地的需要,对于宅基地则有所保留。在这里对于“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要稍加说明。所谓“田宅不盈”的“宅”字,实是衍字;下文的“得以盈”,是指满额受田,对于宅不够数的,就不能满额受宅;律文的侧重点是保证生产,故土地数量必须受足,而宅基地不足数就要将就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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