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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

时间:2009-7-24 13:53:18  来源:不详
这是对冒名顶替骗取田宅者的惩罚律文。所谓.田宅当人县官”,大概是指绝户户的田宅,对于诈代其户者,不仅没收田宅,而且要处以“赎城旦”的刑罚。此外还有更严厉的惩罚。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以所名田宅,它如律令。——《户律》

 

对于本人没有户口,借用别人的户名而占有田宅以及冒名占有田宅者,要判罚为戍卒戍边二年,还要没收非法占有的田宅。这是相当重的处罚。但是,替别人名田宅者,如果能够先自告发,不仅不判其刑,而且还要把他冒名占有的田宅赠送给他。这条律文可以说是宽严结合的典型。从前部律文看,对冒名占有田宅者处罚极严,从后面律文看,对能自首告发者还给予重赏,说明汉政府的真实目的,是把田宅落实在户口上,以便于向名有田宅者征收租税。以下一条律文更能说明问题。

 

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户律》

 

这条律文是承代户口的人买卖田宅,乡政府的田啬夫和吏职人员故意留难不给定籍(登记变更情况),满一天的对责任人要罚金二两。从这条律文来看很明显汉政府是肯定田宅的买卖,但其真实目的是要把田宅的变动在户籍上反映出来,以利于税收。以下几条律文的精神与此类似。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毋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全一两。——《户律》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埤,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买。孙死,其母代而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

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假母及主母、假母欲分蘖子、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户律》

 

上引三条律文有一个共性,即都属于家庭内部分割财产问题。第一条律文是说居民有想根据先人遗嘱(先令)分割田产,乡政府要照办,而且要把先令写成三份并记人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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