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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

时间:2009-7-24 13:53:18  来源:不详
吕后为推行受田受宅方案,还颁布很多其他法律条文,其中有一条就是强调受田受宅时有军功爵者的优先原则。

 

未受田宅者,乡部以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户律》

 

这条律文有两层含意。一是对应受田者,乡政府要根据人户口的时间先后排出一个顺序来,时间久的(指人户籍者)排在前,若是人户口时间相同,有爵者优先。二是把受田受宅者的资料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就把已登记在册的田宅,按先后顺序颁授给受田者。

 

历史文献和《二年律令》都说明秦汉的受田宅制是一种有受无还的土地长期占有制度。即政府一经把田宅授人,在一般情况下就不再收回。因为根据有关文献资料还看不到政府有收回田宅的规定,田宅一经授出就归受者长期占有。但政府对授出去的田宅也不是完全放任不管,而是定出种种法律进行干预。如:

 

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户律》

 

这条律文说明,受田宅是一次性的,所受田宅想要送人或出卖宅基地,那就不能再受田宅了。还有律文规定: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户律》

 

这是对多买宅基地的限制律文,不许受田宅者超过限额购买宅基地,但允许地方官吏和在中央当官的可以购买房舍。房舍是否包括宅基地,律无明文,看来是有意避开了。还有律文曰:

 

田宅当入县官,而诈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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