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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26  来源:不详
会太少,仍可肯定⑥。
    (5)诸侯秩绢,占户调总额三分之一,正符合于“三分食一”标准。
    《晋书》卷十四《地理志》:“江左诸国,并三分食一,元帝渡江,太兴元年,始制九分食一”,《宋书·百官志》的记载,基本相同。这个材料有两个问题,目前难以判明,第一,江右之制是否相同?《宋书·百官志》在同一段落内区分江右和江左,似乎“三分食一”只是江左范围。第二,“三分食一”所指为何?根据《隋书》卷二七《百官志》:“后齐……王位列大司马上,……其封内之调,尽以入台,三分食一,公已下四分食一”,那么————————
    ①  平均指标每户四斛,即每户二丁,共耕百亩,百亩收120斛,三十取一,共为四斛,战国李悝汉晁错的计算公式同,只是税率不同,曹魏时按三十税一计算。
    ②  如把“亩减谷一斗”改作“亩减谷一升”,丁租属诸侯者只五斗,加上户租二斛,合共二斛五斗。米俸与绢秩比例,不符合西晋百官俸秩例,即米俸部分太少,详下文。
    ③  古香斋本,手中无此书,根据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页57所录;桂坡馆本根据中华书局现刻本附校勘表所录。
    ④  《晋书》卷二四《百官志》,一品年给俸1800石、绢300匹,千石年给俸600石、绢100匹,二傅年给俸1080石、绢150匹,特进年给俸1440石、绢200匹,分别为6:1与7:1左右。
    ⑤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⑥  参阅《初学记》卷十引王隐《晋书》;《晋书》卷三八《平原王干传》,同上《齐王攸传》。
 
 “三分食一”是指调而言,并不包括租米在内,西晋之制或亦如此。汉代王侯封邑,其田租尽为王侯所得,赋的部分所得不及二分之一①,西晋之制,户租中诸侯得二分之一,加上丁租补给,比全部户租额尚增加了八分之一①,也即比汉制更为优裕。西晋王侯,权力较大,员吏、兵卒又多,租米超过汉制,殊有可能。至于户调比于汉算赋为重,即“三分食一”已比汉制“二分食一”为优,因此颇疑“三分食一”之制,江右、江左并同③。
    (6)西晋新征丁租,合户租为米八石,比原额增加了一倍,看来好像是不可能,但东晋南朝比这时征收数还要多,下面便当述及。
    从上述六点看来,西晋时除一般户租外,尚有丁租。户租继承曹魏之制,只是以粟为米,或者粟米并行,数量上略有参差。西晋法令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一夫一妇合为百亩,这是作为征收户租的田制基础,也即是户租征收的一个计算公式,事实上政府并不授田,虽然在形式上把传统的“一夫百亩”具体化、条文化了,在封建占有制度中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作为财政上征收户租的一个依据,虽然显得“冠冕堂皇”一些,也是不值得重视的。
    丁租由屯田转变而来,原来课屯兵、屯客以田,采取二八分、四六分、中分等方式让屯兵、屯客向封建国家缴纳地租,屯田废了以后,课民丁以田,采取赋税——丁租的方式,让民丁交纳④,魏咸熙元年(264年),“罢屯田农官以均役政”,西晋泰始二年(266年),又诏罢农官为郡县。原来典农所辖的屯田,一律转为郡县所辖⑤,实行课田,丁五十亩,“一人失课;负及郡县”⑥,主要指“丁租四斛”要能全部征收足额。由于“丁租四斛”是农户交纳的平均指标,丁五十亩也是计算丁租的一个依据,至于每丁是否确有五十亩,是否能耕五十亩,政府是不大注意的⑦。
户租、丁租以及调绢,依《晋故事》的记载,都是“九品相通”,也即租调征收基于户,然而计算上突出课田,丁租占了田租总额的一半,“九品相通”中,会加重对劳动者的负担。因此从“九品相通”中,既要看到贫富差品在征收上的一定作用,又当看到计丁课田、计丁订租,并不是完全基于贫富差品。仔细区别曹魏之制与西晋之制,除征收轻重不同外,这就是其中的一个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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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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