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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

时间:2009-7-24 13:53:26  来源:不详
充战时徭役,远郡则取其米,“准行一人米五十斛”,每日合米十四升强,又是一种庸米,特别是“输米既毕,就役如故”,并不因为庸米的交纳而免除徭役⑤,封建王朝的财政剥削,往往是如此层层加码,巧立名目的。
隋开皇三年,规定力役“减十二番,令岁役功不过二(原作三)十日,不役者收庸”⑥。这一规定很明白地指出力役转为庸的开始。开皇十年又制人年五十免役收庸,对于五十岁以上的人,硬性规定改役为庸,庸乃逐渐成为赋税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唐代也是岁役二十日,不役者日收绢三尺,实际上都按丁收了庸绢①。以力役为基础,转成庸绢,如是赋税的实质掩盖了原来力役的内容。
    庸绢与力役相联属,又渐渐与力役相分离,才叫做庸,所以唐代租庸调之外,另有杂徭,调外有调,庸外有役,架床叠屋,与时俱增,当它一旦被淹没在赋税之中,原来徭役痕迹终究会被消除的,只是成为下一步增加赋税的一个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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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按《魏书》卷一一0《食货志》,产桑之地,桑田二十亩,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以种枣、榆,其桑田中多种限额以外的桑榆,也不禁止,麻布之乡,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与蚕桑之乡不同,可见桑田与调有关.又按《太平御览》卷九九五引《晋令》:“其上党及平阳输上麻二十二斤,下麻三十六斤,当绢一匹,课应田者集麻加半亩”。似此,西晋课田已有麻田,作为调的基础,惜文缺不全,难以了解麻田的全貌。联系北魏桑田、麻田办法来看,可以找到一些渊源关系,值得重视。
    ②  关于这方面的论证,已略见拙作《汉唐间一丁百亩的规定与封建占有制》一文。
    ③  《南齐书》卷二六《王敬则传》。
    ④  《册府元龟》卷五0五《俸禄》。
    ⑤  《通考》卷一0《户口》。
    ⑥  十二番为三十日役,减十二番即不应有三十天。
⑦  参阅《通典》卷六《食货》。关于天宝中租税庸调的计算和收入总数。

六、唐两税法与户税地税
 
    唐两税法的研究,已具有一定的基础①,这里不准备对两税法的具体内容作任何新的探索,只是就秦汉以来赋税制度的演变来考察两税法的形成及其特点,叙述也尽量简略。
    唐实行租庸调的同时,另有户税、地税,户税按户等征收,地税按田亩征收,户税收钱,地税收粟,当租庸调征收发生困难时,又逐渐出现了新的户税和地税。原来按户资交纳户税,后来浮游客户,按户纳钱以代租庸调,即系户税的个项新办法;又原来民户交纳社仓、义仓的谷物,本为地税,又称义租,后来唐皇朝又按亩征收夏税秋税,乃系一种新的地税。综合和改进新旧户税地税的成规,从而产生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颁布了两税法。两税法以田亩资产为宗,不以身丁为本;以钱谷定税另可折纳布帛,不限于绢绵粟米。“其田亩之税,以大历十四年(799年)垦田之数为定,而均收之”,并按户等交纳钱谷,行商于所在州县税取三十分之一。如是把原来基于丁的租庸调,一变而为基于户的两税法,户等按资财分别差品,其中当以田地为主。从制度本身讲,它是封建地租剥削基础之上的一种地税,无地的农民和贫困的手工业者,一般应不直接承受这种赋税,当然在实施当中地方官又把这种赋税强加在贫下户头上,那在封建制度之下,又几乎是一种通例,我们自然不能单看制度本身而不看实施结果。
    两税法并不单纯基于地或资而又兼基于户,税有定额,于是“析户张虚数”,即户口减耗,而税不减,又“地既属入”,钱仍不免;乃至“豪民侵噬产业,不移户,州县不敢徭役,而征税皆出下贫”,这是户税的一个毛病②。后来以寺院的奴婢丁壮,人给田十亩,为两税户;仍然是征及下贫,主要负担仍落在劳动者的身上,这与两税法的不完全脱离户税不无关系。
两税法规定“量出制入”,给赋税的增加,开了个方便之门,施行不久,淮南便增税率钱每缗二百,随即普遍增加,其他地方随税加敛以及折纳、和市等刻剥方式,也是与“量出制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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