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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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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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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败鲜卑等部,几次都分别获得牛羊十余万到二十余万,严重地影响了生产的发展,租调征收自然更加困难。 北魏初年,租调基于户,“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曾附加绢粟,以致户调帛六匹二丈、粟三十二石九斗,当时宗主豪强,迭相荫冒,有二十三十家合为一户的③,因而租调的指标较高。北魏所追求的在军粮,一度占取河南六州,民户收绢一匹、绵一斤、粟三十石④。调绢比西晋减少三分之一,而田租却增加到两倍以上。一方面租调指标高,另一方面豪强合户则收入少,往往临时军征调发,极为繁重,赋税制度是极为混乱的。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制,次年又颁布三长制和租调制,“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这一变动主要是租调基于丁而不再基于户,租调指标降低了。从形式上看,征收数量与后赵石勒基本相同,只是由户转到丁,征收对象不同了,负担租调的人数会大大增加,政府收入也会是大大增加的。劳动者占总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一律要出定额的租调,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要出四分之一的租调,这又以劳动者为最多,租调都落在劳动人民身上。其中对于拥有奴婢的大户,奴任耕婢任织,同样是劳动者,由于租调征自大户,只收一般劳动者的八分之一,法令上又照顾了大户的利益,都是封建财政阶级本质的体现。当然这个制度,对于强宗豪族的荫冒和多蓄奴婢,给予经济上一定的控制,封建财政从而获得一些收益,自然会有效果的,从限制强宗豪右的无限制的荫冒与多蓄奴婢来说,对于生产的发展,客观上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从基于丁而把租调更多的落在劳动者的身上,对于劳动人民、对于生产又是不利的。这一制度正反映了封建经济发展的停滞和封建政治的混乱。 北齐北周的租调,与北魏基本相同,数量上略有差异,北齐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其中规定奴婢半输,对豪强作了更多的经济控制。北周一夫一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其中规定单丁半输,比北魏加重了,而且租额特别重,由于关中地方小,急于勒索军粮。 北朝均田后租调征收,不是九品混通,而是按丁口交纳,它又以均田作为租调基———————— ① 分别见《晋书》卷一二一《李雄载记》,卷一0五《石勒载记》。 ② 《晋书》卷一一三《苻坚载记》。 ③ 《魏书》卷五三《李冲传》。 ④ 《册府元龟》卷四八七《赋税》。 础。其中桑田二十亩作为调绢的依据,各朝基本相同①。露田在北魏一夫一妇六十亩,北齐北周均为百二十亩,其租率分别为亩粟3.33升、2升和4升。实际上计丁收租,并不按照田亩多少、有无来确定每丁的租数,只是沿袭传统的计算公式,名义上基于地,而实质上基于丁。至于均田制客观上有利于农民的占有小量田地,从而更有利于封建国家的征收租调,那是会存在的,只是作为租调制度;井非立足于地的多少有无上面,主要为依据丁口。 隋的租调,继承北周旧制,其中租调,原来每床绢一匹、绵八两、粟三斛,后改为绢二丈,而妇女奴婢不收税,恢复以前丁租、丁调的完整形式。 唐又继承隋制,丁租绢二匹,丁调粟二石、绵三两。其计算基础,除桑田二十亩作绢调的依据外,另露田八十亩,纳租二石,租率为亩粟二升五合。有丁则有租,也就有调,并不因田亩多少有无而改变一丁的租调额数,情况与北魏北齐北周以及隋代正复相同②。 隋唐在租调之外,把力役变成庸绢,倒是一个不小的变化。汉代有更赋,其他各种徭役随时在征发,曹魏把更赋统一于户调之中,它已不被看为代役的实物,而只是看成是赋税整体并且不再考虑这一部分赋税的来源和性质了,因而构成为加重赋与役的一个方式。又如南齐有塘丁,本系区域性的临时徭役,后来经常化也制度化了,改为“均夫订值”,按丁收钱,由力役转变为赋税,并且不归地方而送缴封建王朝,正式成为丁调、丁税的一种③。北齐官僚,规定有不同数量的“干力”,为之服役,本也是力役,后来改折年绢十八匹,每日为绢二尺,就把力役变成庸绢了④,又南齐曾在扬徐二州。三丁取二,以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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