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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

时间:2009-7-24 13:53:26  来源:不详
供给宫廷的消耗③。这时候丁税在赋税总额中仍居于次要的。
    第二,西晋按占田法令规定户租,又行课田并规定丁租,调分丁男、丁女、次丁而归于户,租与调都系九品相通,在户调与丁租中都突出了丁的征收对象。关于丁租、户调部分,直接与课田相联属,一般说来,九品相通,多少以课田为依据,是农民要向封建国家交纳的地租,户调也是连带征收的,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再有什么和这个地租形态不同的课税”。另外的户租,根据法令本身的规定,主要征自地主,显然是地课,地主交纳调绢,也是地课性质。两者交错,在九品相通中仍可区别开来征收,占田、课田下的户租、丁租、户调等都不过是平均指标和计算公式,还是根据实际占有、耕作情况以及资产等来定租调的,至少一般原则上应作如此理解。
第三,北魏均田后以至隋唐初期,实行计床或计丁征收租调,以均田制作为征收租调的基础。这个时期的租调,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一种是占田符合规定而超出自己耕种能力的④,或者由奴婢耕种,或者租佃与人耕种,这无论是自己交纳租调或合奴客所交租调,都是地课性质;一种是占田少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或者只是仅够维持自己最低的生活水平,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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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资本论》卷3,第6篇第47章。
    ②  赋作军备是主要的一个来源。但实际又用于吏禄,《通考·田赋》“汉兴……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吏禄有谷有钱也说明这一问题。
    ③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
④  一丁百亩或八十亩,都超出一丁的耕种能力,也超出每丁平均亩数,超出部分必然要剥削别人,也必然是全部用为剥削的一个手段。已另文论述,见《汉唐间一丁百亩的规定与封建占有制》,以下许多问题都与此文相联属,不一一征引。
 
所获去交纳租调,由于地权归劳动者所有,这种租调,仍然属于地课性质;只是那些屯田户、营田户以及直接实行土地还、受的农户,所纳租调,才是地租地课合一的性质。如果与汉代相比较,北魏后期,根据均田制颁布的租调制,由于法令上把土地作为封建国家所有,地主、佃农、农民、奴隶主、奴隶都得向封建国家交纳租税,而事实上地主、奴隶主不仅占有土地,也有所有权,他们负担的租调来自地租和奴隶制剥削,自然是地课性质。另一部分自耕农或半佃农半自耕农等,同样对土地有着一定的所有权,只是占田数量与地主、奴隶主占田数量相差悬殊,而所交租调相等,同纳地课,法令上却偏袒了地主、奴隶主,地课性质仍然未变。至于屯田户、营田户和对土地无所有权的农户等,在土地不属私有或不被侵占为私有的时候,也即不论在法令上事实上这部分土地均属封建国家所有的时候,租调所纳即不为单纯地课性质,而系以地租性质为主,二者也可以说是合一了。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初步区别出地租、地课性质的不同①,其中情况仍很复杂,尚待详考。
    西晋课田和北魏均田下的丁税,直接与土地相联系,从劳动者的自己耕种和自行交纳来看,这种丁税是向封建国家交纳地租性质。但汉代算赋、口钱、更赋等,东晋南朝的丁税、丁布等连法令上也不曾把赋税和土地相联属,自然事实上更是不会一定相联属,这种情况,不是地租,也不是地课,只能笼统地叫做课税或赋税。一般说来,这是由于原来秦汉以前的军赋,原由贵族交纳,后来改变为丁口税,加在占丁口中绝大多数的劳动者身上,久而久之,找不到本来意义,本质上乃为一种地课转嫁到农民身上的。
    (3)西晋以后,特别是北朝后期以后,转以丁税为主或完全征收丁税,其中一部分基于向农民征收地租,这是战乱之后,人口减少、生产破坏、土地荒芜,出现了这种剥削形式,它是与当时土地所有权形式和一定的劳动形式及劳动条件的形式密切相联系的。
    战乱之后,许多原来耕种熟地都荒废了,封建统治者的财源和军粮发生极大的困难,便用暴力强制兵民耕种,由曹魏以至隋唐,不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屯田和课田,北魏后期以至隋唐初期的均田,是计口授田、课田在正常情况下长期的普遍的施行而又加以改变的一套办法。均田照顾了地主的基本利益,他们有高于一丁所需要的二倍或三倍以上的土地,只出定额的租调,农民虽只极少地也出相等数量的租调,与其说这是鼓励农民,不如说只是鼓励地主,而对农民则是实施超经济的强制,分别由地主和封建国家攫取其地租。因此,在生产破坏之后,土地荒芜,需耕垦,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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