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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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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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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地主是一回事,强制农民又是一回事,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这个时间的农民,有的向地主交纳地租,有的向封建国家交纳地租,向封建国家交纳地租的屯田户、课田户、营田户以及无土地所有权的农民,在数量上不多而且是逐渐减少的。 毕竟封建国家这种向农民直接榨取地租的办法是落后的,不会持久,几经战乱,又几经以不同的形式出现,终究是暂时的取得财政上的一定效果,而且要靠其他方式相辅而行,取诸地主的地课无论是户税或地税形式,往往随之而居于重要地位.唐代封建经济比较发展、封建政治比较稳定后,租庸调法虽因传统法令一——“祖法”不易改变,户税、地税已日渐为皇朝所重视,最后还是以两税法代替了租庸调法。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古代东方国家地租地课的学说,如何具体地运用到中国古代历史研究中来,有许多基本史实尚需剖析清楚,这里只就与赋税直接相关的略为论及,由于土地所有权形式、封建国家赋税全部内容,均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目前企图全面论证古代东方地租地课的理论及其在中国古史研究上的具体运用,尚属为时过早,本文也不准备多所牵涉。 其他与赋税直接相连的土地所有制问题、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问题、阶级斗争的特点问题等,都需要作专题研究,暂不论列。 ———————— ① 均见《资本论》卷3,第6篇第37章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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