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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

时间:2009-7-24 13:53:26  来源:不详
  已见前一段正文和附注中。
    ②  户租四斛,现分给诸侯户租丁租共四斛五斗,多了五斗,即全额的八分之一。
    ③  《晋书·地理志》和《宋书·百官志》都有“江左诸国,并三分食一”之文,这一“并”字可联江右来讲,特别是《宋书·百官志》上言江右,下言江左,“并”字应作如此解释。《通典》卷三《职官》“诸侯并三分食一”,就是包括全部诸侯在内,也即包括江右、江左等地。
    ④  课田收租有两种方式,一是官民按成分得的办法,即二八分、四六分、中分等;一是“计赋税以使之”,即把分成变为赋税。宋课武吏一夫米六十斛,北魏课屯民一夫粟六十斛,都系前一个办法,西晋课田租,每丁四斛米,系后一种办法。
    ⑤  《三国志》卷四《陈留王》,《晋书》卷二《武帝纪》。
    ⑥  《晋书》卷五一《束皙传》。又《艺文类聚》卷六五,束皙劝农赋:“青幡戒乎游惰,田赋度乎顷亩,与夺在己,良薄浃口”应指课田而言。
    ⑦  《晋书》卷五一《束皙传》,束皙上议曰:“今天下千城,人多游食,废业占空,无田课之实,较计九州,数过万计。”似指城市而言,而“无课田之实”,又不限于城市。
 
    东晋南朝田租,沿袭西晋之制,而又有若干小的变化。
    东晋南朝一直征收户租,南齐武帝永明四年(486年)诏“扬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陈宣帝太建十二年(580年),诏“即年田税禄秩,并令原半,其丁租申至来年秋登”①,这两个诏书,前者明言户租,表示户租别于丁租、丁税;后者把田税、丁租区别开来,表示田税即户租,有时又叫“田米粟”或“田谷”,都系田税的别称,与丁租不同②。
    户租征收标准,《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说是:“其田亩税二升”,这个税米不同于丁租,《隋书》在记载丁租的征收对象、数量以后,才记载这个税米,区别是很清楚的③,按照传统的计算方式,每户平均百亩,亩收米二升,每户平均收米二石,折合粟为二石八斗强,比于曹魏之制有所减轻。
    丁租征收,由于战乱关系,经历了较多的变化。东晋初年没有课田依据,丁租可能一度中断,应詹建言:“宜简流人,兴复农官”,而其办法,极像课田,他说:“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分税为二八分、四六分或中分之制,“计赋税”则应为丁租之制。这个建议,并未见诸实行,丁租仍然无着,到晋成帝咸和五年(330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三升”,哀帝时“乃减田租亩收二升”。这个亩税米三升或二升的办法,与上述亩税米二升的户租,应是两回事。丁租是度田收租,按亩纳税,户租则是按亩定税,九品相通,究竟还有区别。到孝武帝太元二年(377年),“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已下口税三斛,八年又增税米口五斛”④,变度田收租为按口纳米,显然是丁租、丁税。从其源流变化,予以具体分析,可见东晋在户租之外,逐渐又恢复了丁租,即使在度田收租的时候,其性质也与户租不同,一点不能含混⑤。
    丁租在梁,又有变化,丁男租米五石、禄米二石,这仍然是沿袭东晋的丁租,只是数量上附加了禄米二石⑥。陈宣帝大建十二年诏书上所谓“丁租申至来年秋登”,正是这个丁租,至其所谓“田税禄秩并令原半”,系指户租和郡县公田⑦,与丁租了不相干,丁租中的“禄米”乃是丁租的一部分,这和郡县公田作为地方官禄秩者,仍不能混为一谈。
    由上可知,西晋以来,户租之外,又有丁租,最初户租丁租在比例上约相当,东晋————————
  ①  《南齐书》卷三《武帝纪》,《陈书》卷五《高宗纪》。
  ②  《册府元龟》卷四八九《蠲复》。
  ③  一般把这项户租亩二升与度田收租(后变为丁口税)亩税二升混淆起来,因而无法了解田租的全部内容及其实质,我们对此必须予以特别注意,不能粗枝大叶,造成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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