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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

时间:2009-7-24 13:53:26  来源:不详
nbsp;   ①  参阅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
②  《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
 

七、几点综合的说明
 
    从各朝赋税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演变情况予以分析,主要可以看出如下的几个问题:
    (1)户税经常征收,其内容本以地税为主体,而赋税发展的一般趋向是转以户税为主;丁税也经常征收,在战乱之中和战乱之后,往往显得非常突出,占着赋税总额中很大的比重。至于地税,则常常掺杂在户税、丁税之内,一般不具地税的独立的、完整的意义。
    汉田租三十税一、魏晋田租亩四升、东晋南朝亩二升,法令上,看来完全是地税,实际征收时,既以田亩为依据,又不完全按照田亩多少有无而定,还是户租性质。成李雄、后赵石勒和北魏均田前都系征收户租,到唐两税法韵实行,仍然是户租。户租中包括地税(有时仍以地税为主,即主要依据田亩而定),因此,历代赋税中征粮部分,内容有地税,而是以户税形式出现的,征收方法上逐渐产生了“九品相通”之制,严格地说,它既不是完全按照田亩征收地税,作为户税来看更为确切。
    户税征钱或征绢部分,其最早来源为汉代的资赋,资产包括田亩却又不限于田亩。曹魏实行户调,除了原来的资赋外,又把算赋、口钱、更赋统一到户调中来,其实是把丁税转为户税而征收绵绢,西晋、成、后赵、东晋、宋、齐、北魏初期都征收这一性质的户调。一般按户资高低而定征收数量的多少,也是九品混通,唐两税法转而征钱,仍可由钱折纳布帛,论源流仍是千脉相承的。
    丁税在汉为算赋、口钱、更赋等,曹魏时把算赋、口钱、更赋等统一于户调而征收绵绢,短期间内没有丁税这一项目。西晋课田,丁租四石,实质上是丁税,梁时又把户调转为丁调,也是按丁收税的,南朝还有由力役转变为纳钱的丁税,性质都相近。北魏均田后的租调,一直到随唐租腊调,都是丁税,《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一语道破了租庸调的奥蕴,至“两税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是一度废止了丁税的征收,而以户税为基础。
    户税与丁税往往同时进行,如汉之资赋与算赋等;户税与丁税有时又交织在一起,如西晋的田租和调绢;赋税制度在这段时期极为错综复杂。
    但就其主要变化言,约可分为四个阶段:(1)汉魏以户税为主;(2)西晋到宋齐以户税为主逐渐转入丁税,五胡十六国到北魏均田前,一般还是以户税为主;(3)梁陈两代和北魏均田后到隋唐初期均以丁税为主;(4)唐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以户税为主。
    总的趋向在于实行户税,户税以资产为示而主要基于地;中间经历一个以丁税为主的阶段,丁税以丁身为本,虽也可以包括资产,却不以资产作为主要依据,这就是南北朝晚期到隋唐初期。
    (2)按照马克思《资本论》关于东方国有地租地课合一的论点①,户税、丁税之中,户税一般属于地课性质,而丁税中一小部属于地租地课合一的性质,其中一大部分,只是封建国家对农民征收的一种丁口税,这种丁税本身既不具有地租的意义,同时又不具有地课的性质。
    户税以资产为宗,资产又以田亩为主,如汉田租三十税一,魏田租亩四升、唐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田亩为征收主要依据,资税包括商人的商货舟车等,范围是更广一些。从主体来讲,这是地课性质,由于田亩主要为地主所占有,户税主要负担者自然是地主,地主从地租剥削中以一部分交纳封建国家,显然是地课性质。至于其中一部分户税,出自小块土地的农民,农民自己耕种,要以劳动所得的一部分交纳封建国家,从课税的阶级本质立论,好似一种地租,但从户税的整个性质来讲,仍然是地课性质,因为这种户税与出自地主的户税是统一的,从赋税的角度来谈,应该先看统一再看它们的区别。
    丁税的内容很复杂,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三种情况:
    第一,汉的算赋、口钱、更赋等,只是根据丁口,不与“地”发生直接关系。它的来源已难以稽考,兹不涉及。其用途是雇卒、军备和吏禄②,那就是每个农民甚至不成年的小孩,都得出钱去养活大批的官吏、军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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