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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26  来源:不详
    自来研究者都重视和引述这个材料,可是都没读通,本人也是一样。由于无法读通,便假定不能通之处,均为版本上的谬误,如“皆减租谷亩一斗”,既然从上文“田五十亩”、“租谷四斛”计算不出“亩减一斗”的结果来,只好说是错字①,或者索性删略这一些内容,只引用“改租四斛”和“九品相通”。作为西晋田租的全部内容,看来都是不严肃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其实这个材料完全可以读通,版本上个别衍文,也不是通读全文的主要阻碍,而是工作不严肃,要求不严格,分析不严密,从个人研究经历来讲,这是事实。
    现在以《晋故事》为中心,结合《晋书·食货志》等相关记载,试行分析如下:
    (1)“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所征的是米,“民租户二斛”也是征米。
    按《晋书二六·食货志》:“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既然对“远夷”课以义米户三斛,内地不会减轻,只会加重,因而课田每丁五十亩,收租四斛,所收为米,乃可肯定。又下文“皆减租谷亩一斗”,米谷联属,折合计算,原每亩租米八升,折合谷一斗六升②,现亩减谷一斗,仍有谷六升,这句话便可解释得通。至于“民租户二斛”,亦应为米,原来曹魏亩粟四升,现改为米,合粟五升七合强,实际上是加重了③。如户租不为米而为粟,根据亩减一斗指明为谷之例来看,也应指明为粟,一般记载不会这样参差的。
(2)户租与丁租,同时征收,而都系九品相通,按户等征收,但丁租在九品中突出丁口的因素。
————————
    ①  有的说斗字应为升字,那么亩八升中减一升,即皇朝得七升,诸侯得一升,也即皇朝共得三斛五斗,诸侯共得五斗。不知上下文有米与谷的不同,下文特别指明谷,正示种类有别,否则这一谷字是多余的。而且斗不为升,与侯俸总数有关,不能妄予改窜。详下文。
    ②  谷与米的折合率,按《九章算术》卷十二、卷十七,《通典)卷十二《轻重》,一升谷折合米有0.417,0.466,0.49的三种折合率,谷的质量不一,这里作o.49计算。
③  曹魏田租《三国志》没载明是粟或是米或是谷,《晋书·食货志》《通典》《通考》均作粟,当时粟一升约合米0.7升,有时粟或米互用,可能随地区所产而定,没有严格按率折合。
 
    《晋故事》户租与丁租是区别得很清楚的,一以丁或夫计,一以户计,完全两回事,最后归结于“九品相通”,又都包括户租丁租在内,只是丁租突出以丁为主。又据计算:丁租亩收谷一斗六升,凡属诸侯封土之内,以其中谷一斗给诸侯,五十亩共为谷五斛,合米二斛五斗强;户租平均指标为每户米四斛①,又划给诸侯米二斛,诸侯所得两共为米四斛五斗。户租丁租共米八石,诸侯占去二分之一强。这样,全文可能贯通,否则数字间会互相抵牾②。
    (3)“户绢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尚应包括绵一斤,《晋故事》省略了。
    原文“绢二户三匹,绵三斤”,刻本容有讹误。古香斋本作“绢二匹三匹”,同样不可能。按桂坡馆本作“绢二户三匹、绵二斤”③,疑“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一句,其中“二户”之“二”字为衍文,而“三匹”之“三”字,以古香斋本“二”字为正;“绵三斤”以桂坡馆本“绵二斤”为正。当时一般通例,收绢亦收绵,给绢亦给绵,而且数量上约略相等。诸侯秩绢部分,可能省去给绵的记载,而桂坡馆本系减去诸侯秩绢中“绵一斤”的最后结果。总之,《初学记》行文简略,更易导致版本的分歧,不敢臆断,暂志于此。
    (4)诸侯所得俸米与秩绢,有着一定的比例,《晋故事》所载大体上符合这种比例。
    诸侯所得米为俸,所得绢为秩,米从丁租户租中来,占租额二分之一强,绢从户调中来,占总额三分之一。如以米(斛)与绢(匹)作为比例来看,俸米四斛五斗,即有秩绢一匹,可写成4.5:1。按西晋百官俸秩便,俸米(斛)和秩绢(匹)的比例,有6:1与7:l两种,实官一般为6:1。根据百官俸秩比例来衡量诸侯俸秩,在比例上俸米(斛)的数量低了一些④。可能由于当时绢贵米贱⑤,绢的比重大,正是优待诸侯,也可能另有给付比例。但无论如何,王侯士吏的给养,主要为米,俸米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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