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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

时间:2009-7-24 13:53:26  来源:不详
,只是作为估计,希望了解得更具体一些,不能用为依据。按孝文以前租与赋为1:1,已如上述。
    ⑦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⑧  《汉书》卷七二《贡禹传》。
⑨  《盐铁论·本议篇》。
 
多放田货”①。高利贷深入农村,张林建言,“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这个建言虽没坚持全部施行,正反映出社会上货币杂用布帛金粟这一实际情况②。汉代封建经济的整个发展,货币交换和实物交换是相互交错的,封建经济领域日益扩大,加上战乱频仍、政治败坏、生产衰落等原因,实物交换在后汉末年乃更普遍。封建经济发展迟缓,而且曲折很大,并不是马上都可以进入货币交换,货币交换的发展也不是直线上升的,其中会出现曲折的现象。③
    从地区讲,赋征实物,早在新开发地区的南方实行。巴郡在秦,“其民户出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镞”;武陵在前汉初,“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谓之布”;哀牢在后汉初,“其邑豪岁输布贯、头衣二领、盐一斛”④。这种情况一直到南朝仍然存在,《隋书》卷二四《食货志》:“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湿,无有蓄积之资;诸蛮陬俚洞,霑沐王化者,各随轻重,收其赕物,以裨国用,……定令列州郡县,制其任土所出以为征赋。”实物为赋,在南方极为通行,而后汉时陇右有调,河内、广汉等地以布绢代赋⑤,仍然是“任上所贡以为征赋”,只是经过折纳,在制度上不易于分辨出来,史籍对折纳过程很少记载,实物为赋的事实乃被淹没。我们应当注意,秦以前赋征实物,汉代一度征钱,既表明了封建经济有所发展,中间出现曲折,仍是极为可能的。
  由此可知,实物交换在汉代仍很通行,在一些边远地区和穷僻地区乃是交换的主要形式。后汉末年,封建经济凋敝,实物交换逐渐又成为普遍的现象,反映到赋税制度上乃变赋征货币为调征实物。这种变化,又具体到征收对象上,原来赋征货币,主要基于户,仅仅算赋、口钱、更赋等基于丁,现在户调绵绢则完全基于户;在征收数量上又有着较多的增加。当日战乱频仍,“著藉者寡”,户口不易检核,丁比户的检核更困难些,调基于户乃是财政上必然发展。户调以户资为依据,比较合理一些,但实行起来,会是征及下贫,“屋不得瓦,皆责资实”⑥,在封建剥削制度下总会是这样的,二者必须区别开来又当联系起来予以分析。
————————
    ①  《后汉书》卷五八《桓谭传》。
    ②  《后汉书》卷七三《朱晖列传》。
    ③  参考《资本论》卷3,第6篇第47章和卷1,第1篇第3章。
    ④  分别见《后汉书》卷一一六《南蛮列传》各有关部分。
    ⑤  河内、广汉绢布调度到西陲,以供卒吏俸禄,见汉简,不转录。
    ⑥  《宋书》卷八二《周朗传》,《南齐书》卷四0《萧子良传》。
 
四、西晋户租、丁租和南朝户调、丁调
 
西晋租税与南朝赋调,史籍记载很简略也很不一致,历来研究人员都没有能得出比较确切的结论,成为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个疑点和难点。这里为了抓住关键,着重解决两个主要问题:(1)西晋实行占田、课田,究竟怎样征收租税?一般户租之外有无丁租?或者丁租之外有无户租?(2)南朝户调何以又转变为丁调?而又有所谓丁税?
西晋继承曹魏旧制,田租亩米四升,征收基于户这是户租。另有丁租,丁租米四斛,这是新加的一种田租。历来对户租、丁租的同时征收及其区别弄不清楚,竟误以丁租四斛作为户租,或者误以为这是亩税,都是错误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史料,是下引(唐)徐坚《初学记》卷二七引《晋故事》:
 
          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益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俸。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宫,自如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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