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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

时间:2009-7-24 13:53:26  来源:不详
百顷。按8%计算出定垦田为248顷,初封600户,每户平均为田41亩强,大致符合当时实际情况。
    ②  按《汉书》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匡衡封于乐安,为公元前36年,而发生国界之争并提交丞相府在公元前32年,前后共五年。可是匡衡只是公元前32年这一年没有收租,即一千余石为一年租谷总数,不是五年的数字积累,过去对此有过争论。必须看清全文文意,以免误解。
    ③  原封定垦田248顷,加上多占提封田四百顷,计算出定垦田为32顷,合共280顷。“原租千余石”暂按1500石计算,每亩约合谷5.4升,折合粟3.6升,大致合乎田3亩粟四升的标准。
    ④  参阅拙作《汉唐间“一丁百亩”的规定与封建占有制》,有关汉代田亩产量估计部分,见《江西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
    ⑤  匡衡原封与多占部分,都以提封田计算,不以定垦田计算。可见三十税一,只是一个地区田地总额概计下的一个计算公式。
 
“岁率户二百”,即每年每户平均交纳租赋二百文钱。怎么得出“岁率户二百”的数字呢?
根据现存资料,大致是这样计算的:依据晃错关于丁口、耕地的计算公式,每户二丁,共耕百亩,百亩收百石①。那么三十税二,为粟三斛三斗强,每斛三十文,约共一百文②。又纳算赋,每丁百二十文,王侯所得约为赋额的二分之一即五十七文,二丁合为一百一十四文③。取其整数,不计奇零,租赋两共二百文,正与《史记》的相合。
    为什么《史记》关于租征的计算,不以地为基础而以户为基础呢?值得进一步予以论证。
    按汉代封建王侯,原来根据户数划予一定的疆界,后来户口增长比较快,大约汉初四五十年之内,王侯大国的户数增加三四倍,小国也增到一倍④。后汉皇朝一直下令:王侯收租应以户数为限,不以里数为限⑤。事实上也不易办到,初封既系“案舆图”划予户数因而确定疆界的,以疆界为准已成定例,王侯仍按疆界内实际户数以征租赋,户口增加,王侯的租赋收入也随着增加⑥。疆界已定,租赋最终落在户数上,王侯对皇朝言,以疆界为准,对租赋征收言,又系以户数为准,所以后汉肃宗时,分封王侯,“案舆图,令诸国户口皆等,租入岁各八千万”⑦,户数等同则租数等同,征租基于户的奥蕴也就在此。大致王侯各国和各州县有着传统习惯上的田数,一般也是有着相对稳定的户数,因而各地都定出相对稳定性的租额,根据租额而分配到户。⑧
由上可见,汉代田租既基于地,又基于户,基于户是实,基于地就不一定都是实,因而更适合的叫这是户租。
————————
    ①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②  参阅《史记》卷十二九《货殖列传》,“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和《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石三十”的记载,汉代初期仍以“石三十”作为一般价格,《九章算术》八,菽一斗三钱,一石即三十钱。
    ③  “岁率户二百”的计算法,有的只算田租,不把算赋列入在内,得出这么一个结果:百亩百石,十五税一,租粟六五六斗强,石三十,约共二百文。按司马迁作《史记》时,三十税一,实行已久,不能按十五税一计算。又王侯邑收入,不独是田租而且包括算赋在内,《前汉书》卷五三《胶西王端传》,“令吏毋得作租赋”,同书卷三五《吴王濞传》,“其居国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又《后汉书》卷六八《冯绲传》,“每出征伐,常减公卿俸禄,假王侯租赋”,可证,但史籍多明白指出王侯的民租多少,不谈赋数,因算赋不尽归王侯,《汉书》卷一《高祖纪》,十年“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把这献费列在“省赋”的范围内)那么王侯在120文中,所得不及二分之一。后汉常以“租秩”、“租奉”并提,亦为租赋收入的两个方面,见《后汉书》卷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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