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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

时间:2009-7-24 13:53:26  来源:不详
据田数、产量以税率征租,就不容易做到,研究汉代田租,也必须重视这两个前提条件的实际情况。
汉代关于田亩的丈量登记,只看到后汉光武建武十五年度田一例,当时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乃下令检核垦田顷亩和户口年纪,主要仍为田地登记,尚未全面地田亩丈量。然而豪强阻挠、官吏舞弊,度田没有得到什么结果,便告中止①。后来个别地方官在其所辖的小范围内又实行度田,著有成效,其“所立条式”,也经皇朝转达州郡,但不见普遍实行②。从两汉传统习惯来看,田亩数字,只是按地区估计出整个面积,即所谓“提封田”,再按一定公式估计出“定垦田”数字③,虽然遇到灾荒和其他偶然事故时,局部地区偶尔也核实一下,一般情况,仍是以“提封田”作为计算“定垦田”的依据④。至于田地实数多少?掌握在谁手里?由田地所有者“自实田”、“以实自占”⑤。豪强会瞒隐田产,而少地的农民会被强制地以少为多,同时豪强会隐瞒产量,而耕种下地的农民会被强制地作为高产田,田数与产量不可靠,因而三十税一最多只能是估计,或者说只是田租的一个计算公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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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后汉书》卷一下《光武纪》“建武十五年”;同上注引《东观记》,同书卷五二《刘隆列传》,同书卷四三《隗嚣列传》附《王列传》。
    ②  《后汉书》卷一0六《秦彭传》。
    ③  《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卷二三《刑法志》,又卷六五《东方朔传》:“举籍阿城以南,櫜屋以东,宫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一般用提封计算田地面积。    
    ④  《后汉书》卷五《安帝纪》:永宁元年,“郡国被水雨伤稼者,随顷亩减田租”,可能会以灾伤田亩核实一下;《后汉书》卷六九《刘般列传》:“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故诏勅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而吏举度旧,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也偶然度田,籍增擞入。
⑤  《通考》卷一《田赋》: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用;同书二《田赋》,后汉建武十五年,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都是让田主自己陈报。
 
兹以《汉书八一·匡衡传》的一个典型事例,进一步说明田数和产量的估计问题:
 
          初衡封僮之乐安乡,乡本田提封三千一百顷,南以闽佰为界。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郡国误以闽佰为平陵佰。积十余岁衡封淮郡,遂封真平陵佰以为界,多四百顷。建始元年(前32年),郡乃定国界,上计簿更定图,言丞相府,…… 明年治计时,……郡即复以四百顷付乐安国。衡遣从史之僮,收取所还租谷千余石入衡家。……
 
    这一材料说明了三个问题:第一,匡衡封乐安国,其面积三千一百顷是提封田,后来多占四百顷也是提封田,即按提封田的8%计算出定垦田,也是估计数字,不是耕地面积实际数字①。第二,匡衡在国界争执的一年当中,原来这四百顷提封田鲔收租,第二年国界确定下来,才取回一年租谷一千多石②,约略计算出定垦田每亩租额为粟四升左右③。第三,每亩租额约粟四升,根据三十税一的税率核算,每亩产量应为粟一石二斗④。
由此可知,汉代田租的征收,由提封田计算出定垦田,再按田租征收标准,确定地区(州郡县乡)的征收总数,然后把总数分配到户,因而每户租税多少,豪强可以逃避或减轻,地方官也可以上下其手,不会是真正在按亩征租的。只是个别地方官,认真核实垦田和产量,才能按亩征租,而亦由于地区征收总额的限制,真正按三十税一进行,也不易办到⑤。从《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的一个记载,来分析地与户的关系,问题会变清楚些:
 
        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及各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钏之田,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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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提封田三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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