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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

时间:2009-7-24 13:53:26  来源:不详
bsp; 《册府元龟》卷四八九《邦计部》,晋惠帝永平元年称户调绵绢,东晋宋并言租布,齐并言租调或租布,梁时亦并盲租赋。《宋书》卷二《武帝纪》有租税调役之名,同书卷九《后废帝纪》有课调之名。名词很多,仍可分辨清楚。
    ②  《册府元龟》卷五一0《邦计部》。资赋征缣帛,此为最早记载。
    ③  《东汉会要》卷三一《算赋·口赋·更赋》。
    ④  《后汉书》卷六九《刘平列传》、同书卷六三《郑弘列传》。
    ⑤  《方言》“平均赋也,燕之北鄙,东齐北郊,凡相赋敛渭之平均”,《方言疏证》七,“案《广雅》平均赋也,本此”。这里表示量资为赋的意思在内,故后人多释为“评量”、“平均”,反映赋税征收的一些实际情况。
⑥  《晋书》卷七0《刘超传》。
 
足以充限者,督令洗毕”①。南齐时,“围桑品屋,以准资课,致令斩树发屋,以充重赋”②。南齐明武建武四年,“诏所在结课,屋宅田桑,可详减旧价”③。很显然,计资征调,已成定制,如是户调亦得称为“资税”、“资赋”,更有简称为“资”的,《晋书》卷一0四《石勒载记上》:“阅实人户,户赀二匹、租二斛”,这个赀也就是调,含义非常明确,一点也不含混,值得我们重视④。
    曹魏户调的平均指标,非常繁重,它把后汉一切赋的内容包括进去了。绢一匹按一般低的价格为四百文,两匹八百文,绵一斤价为绢一匹的三分之一,两斤为二百七十文,两共一千。七十文⑤。如果说汉文帝时“民赋四十”,汉武帝时“民赋数百”,那么曹魏时“民赋一千”,增加的趋向是明显的。再从租与赋的比重来看,汉文帝时民赋四十,租占一百文,赋占八十文⑥,租与赋为3:2;曹魏时,租粟价增作四百,赋已一千,租与赋已为1:2.5,租与赋比重的变化,赋益居于重要地位,户调把算赋、口钱、更赋、资赋等合一征收,已很繁重,原令“他不得擅兴发”,是不可再增加的,也即户调之外不可能再征资赋。当然鱼盐竹木等关市之征以及所谓“牛肉小赋”等杂征,一般不在调赋范围之内,自当别论。至于赋调合一征收后,不久会巧立名目,以致调外有调,那必然会产生,封建财政经常的利用这个办法来加重赋税,容在后面予以论述。
曹魏的户调绵绢,是与封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秦汉以来,封建政治经济领域的扩大较为迅速,而其发展仍极为不平衡。原来关洛一带经济比较发展,随后益州、扬州、冀州、青州等地也跟上来,这些地区的城镇及其交通便利地方,一般通行着货币交换,前汉赋征货币,主要在这些区域。但北方边疆许多地区和南方岭南、黔中等地,经济比较落后,许多地区钱不通行,就是在经济比较发展的关洛,穷乡僻壤,钱也是稀少的,因而实物交换,在汉整个统治范围内,占有很大的比重,自然经济在封建前期的发展,往往都是如此。前汉晁错建言“贵五谷而贱金玉”,认为入粟多则“民赋少”,是基于这种自然经济而言的⑦。贡禹更主张停止铸钱,“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⑧。又当时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都主张“赋税于民也,因其所工,不求其拙,农人纳其获,女工效其功”,同是反映这一时期自然经济的议论⑨。后汉时,货币不足以流通,往往发生钱重物轻的现象,而赋征货币,“富商大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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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宋书》卷九《后废帝纪》。
    ②  《南齐书》卷四○《萧子良传》。
    ③  《南齐书》卷六《明帝纪》。
    ④  按《陈书一·宣帝纪》太建九年,出现租调、租田米粟夏调绵绢、赀绢等名词,又有租赋的说法,赀绢恐即调绢,从上文年限之不同、赋税之类别可以看出,正如《南齐书四·萧子良传》资课和赋相连,而《晋书·石勒载记》以赀为调,名称不一,实际是一回事。
    ⑤  实际绢价,尚不止此,一般为500~1000文,这里暂以最低价计算,更能说明问题。
    ⑥  孝文民赋四十,王侯收赋,恐不会按比例递减,这里仍作八十文计算,即算赋全归王侯,或大部分归王侯。均不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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