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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农民和市场的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27  来源:不详
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渐冉相仿,莫以为耻。③
 
此风之盛,甚至连贵为皇太子的司马遹也加入了这个行列。《晋书·愍怀太子传》载,他“广买田业,多蓄私财以结小人”,又令西园卖葵菜、篮子、鸡、面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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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颜氏家训》卷5《止足》。
  ②  《晋书》卷33《石苞附子崇传》。
  ③  《晋书》卷56《江统传》。
 
    东晋南朝和北朝时期,此风依然,第四章中,我们曾叙述了此时占山护泽现象十分炽烈,南北大都如此,在占山护泽中,有些常见名称如冶、邸、传、肆等,便和商业活动紧密相关。刘大明初年颁布了占山法,确认此法颁布前所占山泽可以当作“先业”成为私产,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凡是山泽,先常熂爈,种养竹木、杂果为林芿,及陂湖江海鱼梁鱿鮆场,常加工修作者。”①(笔者生长江南,文中的鮆鱼即刀鱼,是长江下游江湖中特有的季节性鱼类,鮆产于春夏之交,捕捞者即便想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也消费不了,气候已热,又极难保存,只能当商品出售)这类产品,如孔灵符的“果园九处”,谢灵运的“北山二园,南山三苑,百果备列”等等,仅仅是为了满足他们自给性的需要,恐怕极难说得过去。至少城镇中一些大官僚大地主们种植蔬菜之类的作物后,是将其作为商品投向市场的。如《南史·柳元景传》载,他在建康城郊有十余亩菜园,其中相当数量产品投向了市场,所以守园人能将二万余钱缴给他。《宋书》何承天本传载,他尝“卖茭四百七十束与官属,求贵价”。这个茭很可能是其自己占有的沼泽中的产品。而以高自许的徐勉也直率地承认,“于东园营立小园,非在播艺,以邀利人”②。无独有偶,愍怀太子广买田宅后,将产品买卖求利,北魏的拓跋晃也是如此,他“营立田园,以取其利”,具体情况在高允的谏诤中较为清楚:“营立私田,畜养鸡犬,乃至贩沽市廛,与民争利,议声流布,不可追掩。”他要求拓跋晃“少察愚言,斥出佞奸,亲近忠良,所在田园,分给贫下,畜养贩卖,以时收散”③。若非此道盛行,蔚然成风,贵为皇太子,且有监国之权的拓跋晃何能如此,并且断然拒绝高允的谏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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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宋书》卷54《羊希传》。
  ②  《梁书》卷25《徐勉传》。
  ③  《魏书》卷48《高允传》。
 
世俗地主如此,新出现的寺院地主亦无例外。《魏书·释老志》载:“今之僧寺,无处不有。或比满城邑之中,或连溢屠沽之肆。”他们既敢“侵夺细民,广占田宅”,大放高利贷, “主司冒利,规取赢息,及其惩责,不计水旱,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贫下,莫知纪极”,对于经商牟利,当然更不在话下。为此,寺院地主们“商贩博易,与众竞利”,“常居邸肆”和“估货求财,与商民争利”①也就不足为怪了。
    需要指出,地主,特别是大地主和大官僚们投向市场的商品,决非仅仅是其土地上出产的蔬菜、水果之类,也决非是收些“舂税”之类,这仅仅是其中极小的一部分而已。更多更大量的是他们从农民那里剥削和聚敛来的财富,也即粮食和丝、绵、麻、贮、布帛之类的农副产品或通过占山护泽掠夺来的自然产品。
《史记·货殖列传》说:“山居千章之林,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荻;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之类的地主,都是“衣食之欲,恣所美好”的大财主,可以富比公侯。原因在于这些产品决非为了自给,都是可以投向市场获取厚利的商品。西汉时是否有这类地主,有多少,还是司马迁指出这样干就可以成为大财主,难以断言。至少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有这类地主存在是事实。《齐民要术·种桑、柘》说:“今自河以北,大家收百石,少者尚数十斛。”这里的百石和数十斛,指的是干桑椹,干桑椹的产量尚然如此,有“千亩桑”或近于“千亩桑”应该是可能的。因为“大家”本来指的就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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