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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农民和市场的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27  来源:不详
》载:
 
先是,河东年饥,劫盗大起,衡至,修龚遂之法,劝课农桑,周年之间,寇盗止息。
 
龚遂是西汉中期人,汉宣帝时任渤海(郡治今河北沧州东南)太守,《汉书·循吏·龚遂传》载:
 
    乃躬率以俭约,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民有带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曰:“何为带牛佩犊!”春夏不得不趋田亩,秋冬课收敛,益蓄果实菱茨。劳来循行……吏民皆富实。
 
“卖剑买牛,卖刀买犊”,刀剑并非农民的产品,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对农民也就没有什么使用价值了。但薤、葱、韭、猪、鸡却千真万确是农民的产品。每家要养2只母猪,5只鸡,种100本薤、50本葱、1畦韭,就决非仅仅是农民的自给性生产,而带有商品性生产的意味了。养母猪的目的是为了下崽,两只母猪所下的崽决非一家农民所能饲养,肯定要投向市场的。按照当时的生活水平,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民一年也不可能消费得了那么多的薤、葱、韭,对于他们来说,平时有点咸菜,生活就很不错了,显然是为了供给城镇居民的。对此,《齐民要术·种瓜》可谓直言不讳,书中引氾胜之的话说,种下甜瓜后,在甜瓜周围还可种几本薤,“薤可拔卖”,种小豆亦成,小豆叶也“可卖”。该书《种薤篇》更说,“九月、十月出卖”,而且“经久不任也”。包括“果实菱茨”,恐怕也应如此。崔衡的“修龚遂之法”,当然不会例外。
    上述三例中二例出现在曹魏后期,一例出现在北魏中期。基本上把魏晋南北朝都包含进来了。效果都相当理想,  “家家有丁车、大牛”,“丰富常为雍州十郡最”,“家家丰实”,“盗寇止息”。说明其措置吻合小农经济实际。他们的共同点是以维护小农的自给性生产为目的,利用其带有若干商品性生产的因素,利用其需要也离不开市场调剂或补偿的必然性,恢复和发展生产。需要强调,颜斐、杜畿和崔衡之能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就有农民,如郭世道、郭原平父子等就是通过此道逐步摆脱困境的。司马迁也明确说过:“末业,贫者之资也。”其中有两个含义。其一,在社会经济生活较为正常的前提下,末业较易求生。其二,借助末业,可以较快地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贾思勰充分地理解其中真谛,所以在《齐民要术)的序中就把它当作其主要思想之一来宣扬,在其他各篇中又不厌其烦地重复。对于一个个农民来说,他们有的有这样的实践,但上升不到这个高度,司马迁、贾思勰及颜斐、杜畿、崔衡者流能给以总结、推广,或用行政手段执行,其积极作用应该肯定。而这恰恰也反映了自给性生产的农民与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有着割不断、理还乱的联系。
一谈起小农经济,人们自然而然地会想起男耕女织,认为其食盐、耕牛、铁农具之类固然需要通过交换或市场调剂和补偿,衣食理应自己解决,特别是对于他们中的自耕农。确实,小农经济最理想的结构是男耕女织。早从秦汉起,男耕女织便被当作“天下之大业也”①来提倡。始于东汉末年,直到中叶才退出历史舞台的田租户调制便是其产物。这种经济结构也影响到封建土地所有制,均田制度除了露田的授受外,还有桑、麻田的规定,就和此密切相关。但对这种结构也不宜太理想化,事实上,要使绝大部分小农男耕女织可谓困难重重,必须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一些人所周知的事例是可以证实的。其一,李悝计算的自耕农收支账中,第二项最大的开支就是衣,它是由粮食中支出的。这个收支账为《史记》和《汉书》引述,它证明西汉时期相当数量的农民并没有男耕女织。其二,前述《四民月令》中地主的买卖,丝麻布帛甚至“弊絮”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其对象便是农民。它证明直到东汉后期,农民中还有相当数量没有或难于男耕女织。魏晋南北朝时期虽有进步,情况依然相当严重。前已指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荊》中的租佃者,都是编户齐民或封建政府控制的人户,他们的田租由米、钱、布组成,可以互相折纳,但在嘉禾四五年中,既没有将米折成布或钱缴纳的,也没有将布折成钱缴纳的,将布折成米缴纳的却占大多数。粗略统计,在2 133个租佃者中,除347个因简文残缺或租佃亩积不明难于判断外,缴布的仅671户,占37.6%弱,折成米缴纳的1 115户,高达62.4%强,此时并无不准割裂。不够一件衣服的布必须折成米或钱缴纳的规定,库吏们哪怕数尺数寸数分一样照收不误。折纳者中,许多租佃户应缴纳的布有的并不多,因为他们租佃的土地少,基本上属于自耕农的范畴(理由详见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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