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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农村集市及相关问题

时间:2009-7-24 13:53:46  来源:不详
村的里。在自然村这个意义上,聚也是里,但不是一般的里。我们现在看到的与具体地名相联系的聚,都是规模比较大的,大的聚有达350户者[4],一般的聚可能上百户[5],有的用来作为封国的食邑,有的后来发展为县。还有些聚,如小长安聚、万人聚,其繁荣程度是可以想见的。可见,不能把聚等同于里。《汉书·平帝纪》谈到要在郡、县、乡、聚设学校,韦昭注“小于乡曰聚”;这里的“聚”显然是乡之下的规模较大的村落。汉代地方行政组织的系统是郡、县、乡、里。当时不可能在每一个里中都设立学校,也不可能在每一个自然村都设立学校,只能在较大的村落中设立学校。所以这里的“聚”已经不是聚落的泛称,而是指没有设立“乡公所”(借指乡级行政机构)的规模较大的村落。朱氏举出过高阳里演变为高阳聚的例子,说明聚由一般的里发展而来特殊的里(自然村)[6],其实巨里聚[7]、邪里聚[8]、梅里聚[9]等名称的本身就反映了由里发展为聚的轨迹——起初是巨里、邪里、梅里,后来发展为聚,而仍然保留了原来名称的痕迹。当聚的人口增加到一定程度以后,也可能划分为若干里,如乡划分为若干里一样。这不足以作为否定里一般也是自然村的证据。

聚中一般有市,我们已经作了论证;但是否每个里都有市,以至“里市”成为农村集市中数量最大的一种类型呢?恐怕不能这样说。无论作为自然村,或是作为最基层的行政单位,一个里一般只有十几户或几十户,不可能也不需要每个里都设市。如果每个自然村都有市,就用不着赶集,也无所谓集市了。近世如此[10],古代也应如此。

秦汉时代文献和简帛中屡见“市里”之称,但“市里”并不等于“里市”。它一般合指作为交换场所的“市”和作为居民点的“里”,而且往往是指城中的市和里,但有时也单指市,“市里”犹言“市井”。前者如《东观汉纪》卷12载“(公孙)述诈使人言白帝仓出谷如山陵,百姓空市里往观之”,这里的“市里”显然包括市井和里居;《汉书》卷12《平帝纪》:“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其中的“市里”也应如此。例子很多,不必遍举。后者如《后汉书》卷30下《日者列传》:“天官宦者星不在紫宫而在天市,明当给使主市里也。”《太平经》卷111:“其以时还,未曾大醉卧於市里。”[11]汉代甚至还有“市里之印”传世[12]。无论哪一种情况,“市里”都不能作“里市”(农村集市)解。据我所见,秦汉时代没有出现作为专有名词的“里市”一称。论者举出陈直《关中秦汉陶录》收录的“槐里市久”的陶壸,谓“久”是“酒”的省文,槐是里名,里即《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十里一亭”之里,是汉代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单位,槐里市酒即槐里市集上出售的酒,认为是“里市”存在的珍贵物证。[13]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据《汉书·地理志》等载,“槐里”是右扶风辖下的一个县,它原是周代的“犬丘”,秦代称“废丘”,西汉初改为“槐里”。因为是县,所以槐里设“令”治理[14],而且有“狱”[15]。陈直先生在“槐里市久”陶瓶的题识中也明确指出“秦废丘县,汉高三年改名槐里”[16]。因此,“槐里市久”是指槐里县城市中生产的酒,不能作为汉代农村集市形式之一的“里市”存在的证据。[17]

总之,汉代不但有乡市,而且有乡市以外的农村集市,但并非每一个自然村(“里”)都有市集。

战国秦汉有关农村集市规模的资料奇缺,难以做出精确的估计。我曾根据《管子·乘马》的设计,推算出“聚市”的交易半径为6—9公里,交易腹地为155.6平方公里[18]。又据《乘马》所载,一个“聚”包括25个“暴”,而“暴”是一个拥有50家的村落。这样,一个“聚市”要负担1250户的商品供求。这过于整齐化和理想化了,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某种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把它和汉代的某些材料作有趣的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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