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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

时间:2009-7-24 13:53:46  来源:不详
考古》1960年第10期。
    ③  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西安中华小区东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2年第12期。“天地”当即“天帝”之讹。
    ④  见前揭《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刘伯平镇墓券》及其下罗振玉按语;前揭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西安中华小区东汉墓发掘简报》M18所出镇墓瓶文字;陕西户县朱家堡所出曹氏墓朱书陶罐文,见禚振西《陕西户县的两座汉墓》,《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1期。
 
镇墓文的另一要旨是所谓“解逋”,即通过对鬼神祭祀而解除罪谪、除去凶灾。关于此点,吴荣曾先生论之已详①。然而,镇墓文所谓“解逋”的“谪”究是何种罪责,却多笼统称之,或以为即死人生前之罪过。细究之,镇墓文所解之“逋”应当是指丧葬动土之谪。《论衡》卷二五《解除篇》谓:“世信祭祀,谓祭祀必有福;又然解除,谓解除必去凶。”而“解除之法众多非一”,其中与丧葬有关者即“解土”:“世间缮治宅舍,凿地掘土,功成作毕,解谢土神,名曰‘解土’。为土偶人以像鬼形,令巫祝延以解土。神已祭之后,心快意喜,谓鬼神解谢,殃祸除去。”上引张叔敬瓦缶文所谓“辟除土咎,欲令祸殃不行”;初平四年王氏朱书陶瓶文所谓“谨奉黄金千斤两,用填冢门”;以及灵宝张湾汉墓所出镇墓瓶朱书文字所谓“谨以铅人、金玉为死者解逋,生人除罪过”②;宝鸡铲车厂汉墓M1陶罐朱书所谓“黄神北斗主为葬者阿丘镇解诸咎殃。葬犯墓神墓伯,□利不便,今日移别,殃害须除”③,等等,都应当包括解谢土神的义旨。在此类镇墓文中,用以解谢土神的是铅人、金玉,换言之,也就是要以奉献或贿赂以平息土神的愤怒,使其“心快意喜”,方可除去殃祸。由此推演,“解土”的另一方式显然就是用金钱向土神购买葬地——葬地既属亡人所有,动土埋葬也就不再会冒犯地下土神了。
镇墓文之义旨既主要在此二端,则其功用与性质即与买地券并无本质区别:二者都是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之殁亡,并祈求得到地下鬼神的接纳与保佑,只不过镇墓文以铅人、金玉奉献给地下土神以解除丧葬动土对地下神祗的冒犯,而买地券通过向地下鬼神购买葬地以得到地下鬼神的保佑。显然,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形式上,其实质却是基本相同的。如果说二者存在着逻辑与历史发展的先后之别的话,那么,很可能是镇墓文在先,而买地券在后,因为劳役与奉献显然应当在土地买卖之先。当然,这一认识还仅仅出自逻辑推演,尚未得到出土实物的证明。

三、买地券溯源:汉初告地策
 
    明确此点之后,我们进而推断东汉镇墓文与买地券之源头至少可上溯至西汉前期墓葬所出之告地策。今见汉初告地策有确定系年可考者共五件,其中四件出江陵,一件出长沙④。最早的是荆州高台十八号汉墓所出告地策,置于遣策之前,其文云:
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
__________________
①  吴荣曾:《镇墓文中所见到的东汉道巫关系》。
② 河南省博物馆:《灵宝张湾汉墓》,《文物》1975年第11期。
③  宝鸡市博物馆:《宝鸡市铲车厂汉墓》,《文物》1981年第3期。
④ 湖北随州孔家坡墓地M8所出木牍中有一件上书:“二年正月壬子朔甲辰,都乡燕佐戎敢言之库啬夫□……”原报告称:其内容包括时间、墓主、随葬品清单等,属于“告地策”,惟策文所称之“二年”不能确考,而报告公布之材料不全,今不予讨论。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随州市文物局《随州市孔家坡墓地M8发掘简报》,《文物》2001年第9期。
 
“七年”,即文帝前元七年(公元前173年);据同墓所出木牍丙第一行“新安户人大女燕,关内侯寡”,论者一般将墓主燕断为关内侯的配偶,“即使非正妻,也可能为配定姬妾”,其社会身份则为中小地主。①长沙马王堆三号墓所出告地策则置于遣策之后,其文较简:
十二年二月乙巳朔,戊辰,家丞奋移主藏郎中:移藏物一编,书到,先选[撰]具奉主藏君。 
“十二年”,即文帝前元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墓主身份,一般认为是软侯利苍之子②。江陵毛家园M1所出木牍自名“牒书”,其文云:
十二年八月壬寅朔,己未,建卿畴敬告地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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