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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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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4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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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关内侯大夫精死,自言:以家属臣、牛从。令牒书所具……③ 按:查陈垣《二十四史朔闰表》,文帝前元十二年八月正是壬寅朔,则此件木牍与马王堆三号墓所出告地策同年。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墓所出告地策谓: 十三年五月庚辰,江陵丞敢告地下丞:市阳五(夫)[大夫]遂,自言:与大奴良等廿八人,大婢益等十八人,轺车二乘,牛车一两,口马四匹,聊马二匹,骑马四匹,可令吏以从事,敢告主。 “十三年”,即汉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墓主之身份亦为五大夫,与十号墓墓主张偃相同,亦为平民(由随葬物品看,当是地方上的豪强地主)④。凤凰山十号墓所出告地策与遣策同一木牍,写在葬物清单之后: 四年后九月辛亥平里五大夫张偃,敢告地下主:偃衣器物,所以□具器物,可令吏以律令从事。 “四年”,据黄盛璋先生考定,当是指景帝四年(公元前153年)。墓主张偃,“虽爵至五大夫,但这是纳粟买的,与官职无关,仅用爵称,即可证明此人并无官职”;其主要身份是商人,又是本乡的“乡正”。⑤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湖北省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29页;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高台18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8期;黄盛璋:《江陵高台汉墓新出“告地策”、“遣策”与相关制度发覆》,《江汉考古》1994年第1期。 ② 三号墓主之身份,诸家均认为当系第一代轪侯利苍之子,惟对其是否即第二代软侯利豨则有不同看法,一般认为当是利豨之兄或弟,而非利豨本人。参阅湖南省博物馆、中科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7期;陈松长:《马王堆三号汉墓纪年木牍性质的再认识》,《文物》1997年第1期;湖南省博物馆、湖南省文物考古所:《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1卷),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 ③ 杨定爱:《江陵县毛家园1号西汉墓》,《中国考古学年鉴·1987年》,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 ④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出土称钱衡、告地策与历史地理问题》,《考古》1977年第1期。按:关于一六八号墓墓主的身份,湖北省考古研究所的报告认为其地位较高,其“五大夫”爵位不是纳粟买来的,并推测其身份“很可能是南郡管理财政方面的郡丞”,但所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黄盛璋先生认为:“墓主遂身份是市阳里的平民,五大夫爵位应是纳粟买来的,与官职无关。”今从黄说。 ⑤ 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初刊《文物》1974年第6期,修订稿收入所著《历史地理与考古论丛》,齐鲁书社1982年舨,第166—193页。本文所据为修订稿。另请参阅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这五件告地策,除凤凰山十号墓为景帝四年外,余四件皆为文帝纪年。各家对其具体内涵虽有不同理解,对一些关键词的释义亦各有不同,但均认为其性质乃是向地下主吏通告亡人及其所携带(随葬)财产(包括奴婢)的文书。凤凰山十号墓与毛家园一号墓中的“地下主”、凤凰山一六八号墓中的“地下丞”、马王堆三号墓中的“主藏郎中”,显然都是地下主吏,无须多述。值得讨论的是高台十八号汉墓中的“安都丞”。由于墓主燕是新安人(汉新安县属弘农郡,治所在今河南渑池县东),而上录木牍称其亡后“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并由“江陵龙氏丞移安都丞”。原报告与黄盛璋先生均将“安都”定为文帝四年所置之安都侯邑(治在今河北高阳县西南),并进而推测安都当是墓主燕的故乡(其户籍新安是随夫籍),并曲为解说:“死归故里,这是封建社会长期流行的习俗,安都是她的故乡。正是因望魂归故乡,迁徙安都,所以要将地下户籍转迁到安都地下,这就是江陵丞移文安都,‘受名数’,并后附原户籍作为迁徙登报地下户籍之根据。”①然而,将此告地策所见之“安都”看作是远在河北的“安都侯邑”并无可靠根据,惟一凭靠就是名称相同,而且墓主死葬江陵,户籍在新安,推测其故乡又在安都,“其间关系扑朔迷离”,很难理解。刘国胜先生认为这里的“安都”即地下冥府,相当于后世所谓“冥都”;“安都丞”就是江陵的“地下丞”。②所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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