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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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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4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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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确当,兹从之。 江苏邗江胡场五号汉墓所出木牍,原报告称为“文告牍”,究其实,亦当属于告地策性质。其文云: 卅七年十二月丙子朔辛卯,广陵宫司空长前、丞□敢告土主:广陵石里男子王奉世有狱事,事已,复故郡乡里,遣自致,移指穴。卅八年狱计,承书从事。如律令。 原报告认为,木牍文中的“卅七年”系广陵王刘胥纪年,当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则此牍为西汉中后期之物。广陵官司空,同墓所出“神灵名位牍”(原报告所定名)亦见有“宫司空”及“宫中口[土]主”二神,当即广陵宫之土主;广陵宫“丞”亦当为广陵宫之土地神;牍文中之“土主”则应当是广陵石里之土主。那么,此牍文字应当是广陵宫地下土主宫司空、丞移书广陵石里地下土主,知告王奉世殁亡、其阳间狱事已结、准其“自致,移楷穴”的文书。③同墓所出“神灵名位牍”,置于棺盖之上,所录神灵除上揭宫司空、宫中□[土]主之外,还有江君、上蒲神君、高邮君、满君、卢相汜君、中外王父母、神魂、仓天、天公、大翁、赵长夫所□、堬君、石里神杜(疑当作“社”)、城阳□君、石里里主、宫春姬所□君□、大王、吴王、大后垂、当路君、荆主、奚丘君等。木牍揭示这三十多位神灵,显然是祈求他们的保佑,与东汉墓镇文列举丘丞墓伯、地下二千石等地下主吏的意义相近似。 ______________ ① 黄盛璋:《江陵高台汉墓新出“告地策”、“遣策”与相关制度发覆》。原报告也说:“大女燕死葬江陵,希望魂归安都。江陵与安都,其间相距数千里。郡县各异,若要安然徙归,办理相应的迁徙文书以持‘传’而行则是必要的。”因而断定十八号墓35-乙号木牍所书“是一篇具有迁徙文书与关传文书两种功用的告地书”(前揭《荆州高台秦汉墓》,第225—226页)。 ② 刘国胜:《高台汉牍“安都”别解》,中国古文字学会、中山大学古文字研究所编《古文字研究》第24辑,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44—448页。 ③ 扬州博物馆、邗江县图书馆:《江苏邗江胡场5号汉墓》,《文物》1981年第11期;黄盛璋:《云梦龙岗六号秦墓木牍与告地策》,《中国文物报》1996年7月14日第三版;《揭开告地策诸谜——从云梦龙岗秦墓、邗江胡场汉墓木牍谈起》,(台北)《故宫文物月刊》第14卷第8期(1996年);刘昭瑞:《记两件出土的刑狱木牍》,《古文字研究》第24辑,第440—443页。对于牍文中的“官司空”,刘昭瑞先生认为应是人间实有的官名,与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墓所出木牍中的“江陵丞敢告地下丞”相类。然综考汉制,迄无资料可以证明广陵宫置有司空,且同墓所出“神灵名位牍”明确将“官司空”列入神灵之列,故我们认为这里的宫司空当是虚拟的地下主吏,而非阳世实有之官。 显然,西汉时期的告地策与上录东汉时期的镇墓文、买地券相比,较为简略,其强调的侧重点也不相同——告地策强调“名数”,即户籍,主要是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户籍;镇墓文除了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之外,还强调解除亡人丧葬动土的罪谪;买地券则强调墓地归属亡人所有,是通过向鬼神购买葬地的方式以求得地下鬼神的接纳与保佑——但三者之间的功用与性质基本相似,其演变之迹也比较清晰。因此,我们认为,东汉时期的镇墓文、买地券与西汉告地策是一脉相承的。 上述六件告地策,除邗江胡场王奉世木牍外,均属西汉前期,同出楚国故地,且同时所出均有遣策①,而遣策又频见于战国楚墓②,这就自然而然地使人联想到告地策之源头是否可以上溯到战国时期乃至更早③。然而,由于今见战国楚墓所出遣策是否具有“告地”涵义殊不能确定,其功用与性质亦需进一步探究,故尚不能断定西汉告地策之源头必是战国时期的遣策,但二者之间存在相当密切的关联却是可以肯定的。 吴天颖先生在论及买地券渊源时指出:“买地券的原始形态,似可追溯到西汉初期墓中所出的‘簿土’(或作‘薄土’、‘溥土’)”,并举江陵凤凰山八号、一六七号与一六八号汉墓所出遣策“溥(薄)土”记载、实物及陶田模型为证,认为随葬“簿(薄、溥)土”是“希望死者在阴间继续保持土地私有权的微妙象征”④。所说虽有一定道理,但“簿(薄、溥)土”是随葬物品,所象征的乃是阳间的土地;而买地券则是冥世契约,所代表的是亡人对葬地的冥世所有权,二者并不相同。最为重要的是,“簿(薄、溥)土”并无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求其保佑之义,而买地券的主旨乃是通过向地下鬼神购买葬地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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