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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

时间:2009-7-24 13:53:46  来源:不详
活:老百姓怎样用契约,600—1400》一书的第二部分“与神订立契约”中,她主要以江西出土的宋代买地券为中心,探讨了买地券的源流、功用及其意义。①她引用王充《论衡·解除》及《太平御览》卷七三五所引《江氏家乘》,认为汉晋时人们相信地下的土地所有权属于神,挖地修墓等于侵犯地神的领土,很容易惹怒地神,所以死者家属要为死者向地神购买墓地,以解谢土神:“这个想法有些类似一田两主的制度:田底属于神,田面属于人。假如人要用神所有的土地,就得向神买地。”②这一解释非常切近买地券源起的根本缘由,但据上所考,我们认为还可以作两点补充:(1)在向地下鬼神购买地下土地之前,需要向地下鬼神禀告亡人的殁亡,祈求地下鬼神的接纳与保佑。这是亡人与地下鬼神订立买地契约的前提,也是买地券及镇墓文、告地策的应有之义。将买地券(以及镇墓文、告地策)埋人坟墓,不仅因为它是亡人与地下鬼神订立的契约,需要亡人随身携带,还由于惟有如此,地下鬼神才能得知亡人的到来,并予以接纳,亡人与地下鬼神间的土地买卖契约才可能订立并生效。(2)今见大部分东汉买地券(如本文第一部分所引武孟子买地券等六种买地券及光和二年王当买地铅券)中,卖地人并非土公、土主等地下土神,而是有具体姓名的亡人鬼魂(考已见前),显然,是具体的亡人鬼魂而不是抽象的地下神祗拥有地下土地所有权。因此,王充所说的“解土”除解谢土神之外,还应当包括解谢鬼魂,而且很可能主要是解谢鬼魂。从西汉告地策及东汉镇墓文来看,地下土神(地下主、地下丞)主要是掌管亡人名籍,并不拥有地下土地的全部所有权。按照韩森的比喻推衍,就是:田底权属于鬼魂,鬼魂隶属地下土神统管;或者说,地下土神有类于阳世的官府,统领户籍,支配土地但并非直接拥有土地。只是到三国时代,地下土神才逐步演变成为地下土地的所有者。
自罗振玉以来,论者多将镇墓券、买地券与汉季崇尚道术及“米巫之祸”相联系,王育成先生更明确指出:吴天颖先生所谓的“乙型买地券”“就是早期道教人物的施法遗物”③。显然,镇墓文、买地券中的告地、解除、泰山治鬼等观念与方式在后来的道教中都能见到,东汉中后期,“道中人”确曾利用这些观念与方式以施法,但买地券、镇墓文之源头既可上溯至汉初告地策乃至更早,则其起源非因于道教之兴,实本于民间巫术。据前引《论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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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Valerie Hansen,Negotiating Daily Ufe in Traditional China:How Ordinary People Used Contracts,600—1400,New Ha- 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6,PP 149~229。韩森以中文发表的论文《宋代的买地券》(见邓广铭、漆侠主编《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149页)、《为什么将契约埋在坟墓里》(见朱雷主编《唐代的历史与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0—547页)大致体现了其论点的主旨,可参见。
    ②  Valerie Hansen,Negotiating Daily in Traditional China:How Ordinary People Used Contracts,600—1400,pp152—154;另请参阅前揭《宋代的买地券》。
    ③  王育成:《考古所见道教简牍考述》。
 
除》,解除是巫觋的专职,那么,买地券、镇墓文乃至告地策的书写者也应当大都是巫觋①。因此,决定书写内容的也主要是巫觋(特别是当殁亡人为平民时,情况更是如此),其书写规则与书写内容主要取决于巫觋方术的准则,而并非亡人及其墓地的实际情况(包括面积与价格,当然会考虑到亡人及其家庭的具体情况)。弄清此点之后,即更可理解买地券所载冢地面积、价格每多虚夸的缘由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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