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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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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4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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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求得鬼神的接纳与保佑,二者实有根本性区别。因此,与其说买地券的源头是汉初墓葬遣策所记之“簿(薄、溥)土”及其实物以及陶田模型,毋宁说是汉初墓葬所出之告地策。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洪石认为,这些记录墓中随葬品名称、数量的竹木简牍,据东海尹湾M6西汉晚期墓葬所出木方,应当定名为“物疏简牍”(洪石:《东周至晋代墓所出物疏简牍及其相关问题》,《考古》2001年第9期)。其说虽言之成理,但也不无可议之处,其中的关键在于其所举M6木方所称分别为“君兄衣物疏”、“君兄缯方缇中物疏”、“君兄节司小物疏”,显然,衣物、中物、小物是并列的物类之称,并无单称为“物疏”者。故今暂不从洪说,而仍沿用通称。 ② 彭浩:《战国时期的遣策》,《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8—55页;米如田:《“遣策”考辨》,《华夏考古》1991年第3期;以及前揭洪石文。 ③ 云梦龙岗6号秦墓所出木牍墨书文字云:“鞠之:辟死论不当为城旦,吏论失者已坐以论。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黄盛璋先生认为此件木牍亦属告地策(见前揭《揭开告地策诸谜——从云梦龙岗秦墓、邗江胡场汉墓谈起》)。然刘昭瑞先生认为,此牍“没有随行的人或物,没有所要移居的地名,也没有‘土主’一类地下神名”,因而不宜定为告地策;但同时也承认此牍之主旨乃是告知亡者先人:死者生前所受刑狱乃是冤狱,今已恢复其庶民身份,可以入土为安,对生人与死者之先人均不会有妨碍。换言之,至少它有通告亡者地下先人的意味(见前揭《记两件出土的刑狱木牍》)。 ④ 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来。据上所述,西汉初期及晚期所出告地策(以及战国至西汉前期墓葬所出遣策)均集中在楚国故地的今湖北江陵、湖南长沙及江苏北部地区,时间且多集中于汉初(除邗江胡场汉墓属西汉中后期外),而今见东汉镇墓文与买地券则主要出自长安、洛阳为中心的关洛地区特别是洛阳周围地区,在同时期其他地区特别是原楚国故地的今湖北、湖南及江淮地区墓葬中反而甚少见到。这样,在今见西汉告地策与东汉镇墓文、买地券之间就不仅存在着一定的时间断档①,而且在分布区域上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对此,虽然可以从考古发现的局限性、书写载体的变化乃至楚文化习俗的传播与变异等方面加以解释,但毕竟缺乏强有力的可靠证据,此一问题的满意答案还有待于考古发现的进一步探索。 四、结语与讨论:为什么将买地券(以及镇墓文、告地策)埋在坟墓里? 综上所考,可以认知:(1)今见所有东汉买地券都是随葬明器,并非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而是“实在的冥世土地买卖契约”:买地券所涉及的买卖双方、见证人均为亡人,所买卖的对象——墓地所有权是冥世所有权,其田亩面积、所用之钱亦仅具冥世意义,而没有现世意义,也就无须亦不可能与现世实际墓地亩数及现世土地价格相对应。(2)今见东汉镇墓文在时间、空间上均与买地券并存,其功用、性质与买地券并无本质区别:二者都是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之殁亡,并祈求得到地下鬼神的接纳与保佑,只不过镇墓文以铅人、金玉奉献给地下土神以解除丧葬动土对地下神祗的冒犯,而买地券则通过向地下鬼神购买葬地以得到地下鬼神的保佑。(3)买地券与镇墓文之源头,至少可上溯至西汉前期墓葬所出之告地策;告地策、镇墓文、买地券三者之间的功用与性质基本相似,演变之迹也比较清晰;至于三者与战国楚地墓葬出所出遣策(物疏)有无继承关系,则尚不能确定。 大致理清买地券与镇墓文、告地策之间的关系及其功用、性质之后,我们回到本文引言中提出的问题上来:为什么要将买地券(以及镇墓文、告地策)埋在坟墓中?其意义何在? ______________ ① 今见最晚的西汉告地策是胡场汉墓所出汉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的王奉世告地策,而今见最早的买地券是东汉建初六年(公元81年)的武孟子买地券,最早的镇墓文是咸阳教育学院东汉二号墓所出东汉明帝永平三年(公元60年)朱书镇墓文,则告地策与买地券、镇墓文之间有130—150年的时间断档。 实际上,这一问题是美国学者韩森(Valerie Hansen)最初提出的。在《古代中国的日常生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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