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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内蒙古草原的游牧群体及其生态基础

时间:2009-7-24 13:54:07  来源:不详
末的内蒙古草原几乎找不到这种家族游牧大群体。
东部蒙古往往是非亲缘的阿寅勒结成村落,同姓集团几乎消失。学术界认为是满清政府破坏了内蒙古的家族制度,旗制取代了氏族制度。拉铁莫尔持这种观点,他认为经过一个又一个世纪的对氏族的拆毁、重组,蒙古族的氏族姓已经相当不重要了。确认某人是以某人来自某旗为依据,而不再像以前那样以某人出自某个氏族为确认依据。以后人员流动,旗制下的牧民只有义务和纳税的关系。在察哈尔部,生活在某个旗土地上的蒙古人,其纳税义务和服兵役的义务却可能在另一个旗。 [29]西巴尔虎旗称合群的小游牧集团为考斯(コ-ス),由2-3户组成。当时的观察者称,同一考斯之间往往不是同族甚至不是同佐领的人。日本专家在克鲁伦河左岸观察到一个游牧小集团,9户牧民分属6个佐领。当时也有例外的,这就是在呼伦贝尔的布里亚特蒙古,其小群体有很强的氏族性,他们的2-3户小集团称为霍顿(hodon),有很强的社会凝聚力。他们原来在外贝尔加湖地区时,基层霍顿与上级的村庄共同体组织也有很强的联系。一旗之内一般是同姓人居住,每户的家长称为阿寅勒长,村落内的打草、分配草场和其它集体活动都受村落的权力支配。但内蒙已不是这样,结构极其松散。 [30]布里亚特蒙古在19世纪的时候,基层兀鲁思以氏族为单位,15户形成一个共同体--帐幕,一个氏族往往由数个这样的帐幕组成,帐幕和氏族各有氏族的领袖,并纳入俄罗斯的国家政治体系中。到19世纪末,各帐幕的蒙古人有各自的领地,由长短不一的木栅围起来,围起来的地方往往是有固定居所的冬营地和夏营地,牧地和耕地属于共同体,其中也有粮仓、仓库和商店等。蒙古人居住蒙古包,移营行动时协同一致。同一帐幕的人有长老领导,谁请客烧肉,大家也一起分享。 [4]但布里亚特蒙古人在内蒙古草原只占少数。
除了旗制外,由拨子商引起的冲击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商品经济的作用使家族与社会的合作让位于经济合作。苏鲁克制度就是因入蒙商人引起,苏鲁克的蒙语意义首先是"群"之意,也意味着借牧他人的牲畜合群以维持生存之意。这种合群关系与以前不同,因在一定程度上已变成商品经济关系。清中叶以后,大量的商品的流入和大量牲畜的引出。汉商应用了委托放牧制度,不把经商或索债所得的牲畜全部送回国内,而是在草原进行饲养,用倒租的方法,与原来的蒙古人订立契约,获得牲畜增殖的部分利润,形成所谓苏鲁克制度。这种方法起源于乾隆年间,近代的苏鲁克制度大量地在草原发生。 [31]因这种制度不再限于商人与牧民之间,清中叶后已在富牧和贫牧,蒙古贵族与平民之间展开了。这使原来较为内聚的游牧群体被打破,商品经济瓦解相互之间的社会内聚力。参与苏鲁克契约的人以亲戚朋友居多。在东蒙的阿鲁科尔沁旗的巴拉都塔恰,这是一个大多数人仍以蒙古包放牧的村落。牛的苏鲁克放牧最多,因为牛易离散,必须有人看牧,牧者一般可以得到奶粪,如果产子双生,牧者得一。苏鲁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家族联系,委托人与牲畜所有者的关系,有的在本屯内发生,也有的与外屯人和外旗人发生。但受托人除了放牧外,还给牲畜所有者从事一些其它杂务,如刈草、修车、鞣毛皮、拾柴等工作。雇工制度也破坏了传统的社会内聚。在阿鲁科尔沁旗巴拉都塔恰,雇佣工人或住在牧主家中放牧,或用蒙古包在外为牧主放牧,牧主还可雇月工放牧。这样更可以解决放牧中对劳动力的季节需求。雇者有的是牧主的亲戚,大多数只是些熟人。 [32]随着蒙古族的对外开放,许多汉人进入草原做杂务,牧人可以方便地雇佣到汉人的季节劳动力。这些被雇汉人往往与蒙古包主人一起住,除了饭食外,这些人甚至可以不要其它报酬。在呼伦贝尔草原,有一些汉人帮助除雪、接羔。汉人的参与进一步瓦解原来游牧群体的内聚性。但苏鲁克和雇工本身也可以形成群体,为别人放苏鲁克的人往往很贫穷,放苏鲁克者往往也与牧主一起贫富配搭形成游牧小群体。在西新巴尔虎旗,一位预托放牧者与预托主人一起放牧,主人有马1000匹,牛600匹,羊4000匹,山羊70匹,骆驼40匹。而放牧者只有马2匹,牛10头,羊25头,山羊7头。 [8]雇佣放牧时,贫牧跟着富牧流动,但由此形成的社会内聚力确实下降了。
在20世纪50年代,小群体形式在互助合作运动中被进一步推广。政府在许多地区提倡两种互助组,一为季节性互助组,在防灾、接羔、打草、剪毛、打井、打狼、走"敖特尔"和各项手工业中形成合作互助。生产繁忙季节,相互之间以各种生产协作如以工顶工、换工和轮流出工为联合的纽带;另一种是常年互助组,常年固定地"合群放牧",但合作中的劳动和工作分配仍体现一定的按劳分配的规则。 [33]集体化以后,牲畜都归集体,但这种形式并没有消失。以阿巴嘎旗的伊和高勒公社额尔登大队为例,文革期间这个大队南北80-90里,一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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