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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大律》新探

时间:2009-7-24 13:55:22  来源:不详
律之单立篇目,从现存资料看是从北周开始的[3] ,而且北周“婚姻”被列在“户禁”之前。北齐的对应篇目是“婚户”,虽为一篇,但在“婚”居“户”前一点上与北周不无类似之处。到了开皇年间,“婚户”才被改为“户婚”。
  这样看来,北周《大律》的篇目较为特殊、与众不同的,不过是“祀享”、“朝会”而已。这两篇在魏晋以来和隋唐以后都没有被列入律中。可是从整体上看,这样的篇目在北周律中所佔比重是很小的,它並不能代表北周律的总体风格。由此可见,从篇目的设置和名称看,北周《大律》与前代相比,主要是继承,也有所发展,尽管有个别特殊之处,从礼律分合的角度看上去容有不妥,但一言蔽之以“强摹周礼,非驴非马”,却显然是欠公允了。汉律有《朝律》,亦名《朝会正见律》,乃赵禹所制;又有《大乐律》;还有《祠令》《祀令》,由于汉代《律》、《令》的区别不是性质上的,这也不妨看成是以礼入律。然而汉代律令中《朝》、《乐》、《祠》、《祀》诸篇固然有礼律不分的现象,但它们与《周礼》却没什麽直接关系。同理,尽管北周以《周礼》改制,但由《大律》的篇目,也同样看不到它与《周礼》六官或《周礼》中的典章之名有什麽联係。程树德“刺取天官、地官、春官诸文资其文饰”的论断並无根据。
  进而,各篇目在整部刑律的次序和地位,也是法律特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方面,南朝和北朝的法典有很大差异。比较这些差异,就能看到北周律与北朝诸律异曲同工,而与南朝大不一样。
  首先来看《大律》的“卫宫”篇。在《晋律》二十篇中,“宫卫”篇位列十五。南朝刘宋没有编纂法典。南齐《永明律》二十卷,到梁初“其文殆灭”[4] ,内容不得而知;但史称“江左相承用晋氏张杜律二十卷”,“宋及南齐律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晋氏”[5] ,可知南齐刑律比起前朝无大变化。《梁律》二十篇比之《晋律》略有改动,但“宫卫”篇照旧处于十五位。根据《隋书·刑法志》,《陈律》除了“重议禁锢之科”外,“自馀篇目条纲,轻重简繁,一用梁法”。由“宫卫”律的第十五位的位次看来,它在南朝法律中的地位並不十分重要。北朝法律就不相同了:北周《大律》二十五篇中,“卫宫”律位居第九;北齐在“卫宫”律基础上,“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仅次于名例律而列第二位;隋朝改名“卫禁”,唐因之,都把它列在刑律的第二篇。
  “违制”篇的情况与之相似。《晋律》二十篇,“违制”在第十九位;梁律二十篇,“违制”是最后一篇。北朝则有异于此:“违制”篇在《大律》二十五篇中为第十五篇,在《北齐律》十二篇中为第五篇,隋、唐将之更名为“职制”律,都列在第三篇。
  “户律”在《晋律》、《梁律》二十篇中都列位十二;北周律二十五篇中,“户律”、“婚律”分列第五、六位,北齐“婚户律”为第三位,隋唐“户婚律”位列第四。
  我们认为,对“卫宫”、“违制”、“户婚”等篇目的排序位次,反映的是北朝专制国家对维护皇权、维护政府行政秩序和控制编户齐民的特殊重视。这是北朝法律的鲜明特色,並且被隋唐法律所继承、所发展了[6] 。在这个时候,北周律与北朝的其他法律显示了相同的倾向性,进而显示了它们之间千丝万缕的亲缘关系。这样看来,北周《大律》並不是北朝法律史上的“另类”,而是其中的一个和谐的音符。
  对北周律和北齐律的问世先后,已往的成说不无误解。按照《周书》和《北齐书》本纪的记载,北周《大律》颁于周武帝保定三年(563)二月庚子[7] ,而《北齐律》颁于北齐世祖河清三年(564)三月辛酉。可见,北周《大律》在先,它早于《齐律》一年。可是有些史书却先叙北齐律,无故把北周律置后。例如《唐律疏议》卷一在开篇叙述“名例律”的源流时说:“爰至北齐,倂《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这“复为”二字,不用说是很容易造成误导的。而《隋书·刑法志》先记北周律“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内乱之罪”,又云“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这也给人一种《北齐律》在《大律》之前,而且北齐已经存在“十恶”之目,北周却视而不见的印象。
  其实,东西政权的立法工作几乎是齐头並进的,北周还略早完成。《大律》的修订始于西魏大统十六年(550年)[8] ,北齐律则始于天保元年(550年)张老的建议。进一步追溯的话,则西魏的立法可以上朔到大统元年(535年)的“二十四条新制”,东魏的立法则可上溯到天平(534—537年)年间的《麟趾新格》。这样看来,北周、北齐的刑律都是十几甚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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