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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五等,60—100
杖:五等,10—50
隋开皇
死:二等
流:三等
徒:五等
杖:五等,60—100
笞:五等,10—50
由此,《隋律》与《大律》的承继关系就昭然若揭了。五刑中的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改革,都是开皇元年律之荦荦大端。它们的具体节目虽不是照搬前代,而是有所损益的,但从制度渊源看来,却主要是上承北周而不是北齐的。这样,《隋书·刑法志》叙述开皇元年定律时所谓“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的含义,也能得到更准确一些的理解:这不过是强调“十恶”一点多采北齐“重罪十条”的条目名称而已,並不包括北齐的所有条文。开皇三年定律,确实充分采撷了《北齐律》的优点,例如其十二篇的分章形式和要言不烦的特点;不过《大律》中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例如上述的五刑体系,並没有被剔除在外,而是依然保留下来了,甚至还为此后的唐律所继承下去。
四
上一节中我们结合前人成果,从刑律内容方面论述了《隋律》对北周“五刑”的承继。其实从刑律内容看,隋唐刑律对北周的承继还不止于此,它还体现在赎刑方面。本节就将对这一点加以讨论。
史籍对赎刑制度的有关记载是较为简略的,学者的研究也相对较少[23] 。因此我们必须拓宽眼界,由《晋律》和《梁律》的赎刑开始讨论。
《唐六典》卷六《刑部·刑部郎中》条注:“(晋)赎死,金二斤;赎五岁刑,金一斤十二两;四岁、三岁、二岁各以四两为差。又有杂抵罪罚金……一两之差”;“(晋)弃市以上为死罪,二岁刑以上为耐罪,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太平御览》卷六五一《刑法十七·收赎》记:“《晋律》曰:其年老小笃癃病及女徒皆收赎。又曰:诸应收赎者皆月入中绢一疋。老小女人半之。又曰:赎死金二斤也。又曰:失赎罪囚罚金四两也。”由此可见,在《晋律》中“赎罪”与“收赎”是相互区别的两种刑罚。
《梁律》上承晋制,赎罪与收赎仍有区别。根据《隋书·刑法志》,梁朝对“赎罪”的规定是:“罚金一两已上为赎罪”,由“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到“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共十等。至于收赎,它构成了另一惩罚的序列。沈家本指出:“收赎专就年刑言,月入绢一匹,五岁刑得月六十,入绢六十匹;四岁刑……入绢四十八匹;……三岁刑……入绢三十六匹;二岁刑……入绢二十四匹。后来梁律实本于此。赎死罪金二斤,梁亦同也。”[24] 我们把梁代的赎罪和收赎列如下表,並将《晋律》的有关规定一並列入,以便比较:
二岁
三岁
四岁
五岁
晋赎耐罪
金一斤
金一斤四两
金一斤八两
金一斤十二两
晋耐罪收赎
24疋
36疋
48疋
60疋
梁赎耐罪
金一斤
或绢8疋
金一斤四两
或绢10疋
金一斤八两
或绢12疋
金一斤十二两
或绢14疋
梁耐罪收赎
绢24疋
绢36疋
绢48疋
绢60疋
下面来对晋、梁的赎刑结构加以分析。我们已经看到,它的基本结构就是赎罪与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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