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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大律》新探

时间:2009-7-24 13:55:22  来源:不详
十几年的立法成果。这个期间双方的法律间是否有过相互的交流和影响呢?这一点因史阙有间而很难推断。但北周《大律》早于《北齐律》的事实,似乎提示我们更应注重北周律对北齐律的影响。至少有一些情况,反映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着亲缘关系。

  北周律与北齐律的亲缘性,还可以在一些法律条文的细节规定中表现出来,例如赎金和“十恶”的制度。
  首先来看北周、北齐刑律在赎金的形式和数量上的相似性。
  根据《隋书·刑法志》,北周的赎金制度是这样的:从杖十到鞭一百,相应的赎金为一两至十两,以一两为差;从徒刑一年到徒刑五年,相应的赎金从十二两到一斤八两,以三两为差;流刑五等,其相应的赎金都是一斤十二两;死刑的赎金则是二斤。赎金的形式,史称北周“其赎罪,金、绢兼用”[9] 。如果以绢代金的话,那么“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死罪者一百匹。”由于流刑“俱役六年”,按照“岁收绢十二匹”的规定,流刑五等都应该缴纳七十二匹。
  同样根据《隋书·刑法志》,北齐的赎金制度是这样的:“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死一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
  那么北齐流刑及五等徒刑的92匹、78匹、64匹、50匹、36匹等数字,是怎样计算出来的呢?我们判断这些匹数都来自两个数字之和,一个是按年头即每年12匹计算出来的,一个是按加鞭、加笞的赎金计算出来的,两者相加就是上面的匹数。北齐徒刑需要加鞭、加笞,而赎罪“各通鞭笞论”,就是说加鞭、加笞的数量也对应着一份相应的赎金,其比率是“鞭杖每十,赎绢一匹”。以赎金78匹的五岁刑为例,它的附加刑是加鞭一百、笞八十。鞭一百折算为赎金10匹,杖八十折算为赎金8匹,所以赎鞭、赎笞合计是18匹,这是一部分赎金。除掉了加鞭和加笞的18匹赎金,还剩78-18=60匹。这60匹除以5岁,则每年赎金为60÷5=12匹。请注意,这12匹与北周的“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並无二致。
  以这种计算方法,既可以很好地解释刑罪四年、三年、二年赎绢之数;也可知道为什麽赎流刑需要92匹的数量了,因为流刑“鞭笞各一百……並六年”,“鞭笞各一百”合20匹,“六年”则12×6=72匹,二者合计恰为20+72=92匹。唯一的遗憾,是按这个方法计算一岁刑时出现了牴牾不合之处。由于一岁刑无笞、只加鞭一百,那么加鞭一百折合赎金10匹,加上一岁12匹,应该是22匹,然而这与《隋志》所云“二十四匹”不相符合。对此我们无意推倒于本文的推算办法,而宁愿归罪于《隋志》“二十四匹”的记载有误。
  下面把北周、北齐的五刑赎金列为以下三表以供参考:

表一

 

流刑

死刑

北周

流卫服

流要服

流荒服

流镇服

流蕃服

金28两或绢72匹

金32两或绢100匹

北齐

流刑未有道里之差。鞭100、笞100,俱役六年

 

92匹

100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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