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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大律》新探

时间:2009-7-24 13:55:22  来源:不详
就应该有1700多条才对;然而《北齐律》却只有949条,北周《大律》却有1537条之多,那么显而易见,说开皇元年的修律工作以北周刑律而不是《北齐律》为基础,是更为合理的。
  构成开皇元年修律基础的北周法律,大约有《大律》和《刑书要制》两部法典。根据《隋书·刑法志》和《周书》本纪的记载,建德六年(577年)周武帝兼并北齐之后,在十一月颁布了《刑书要制》,令其与《大律》並行。[19] 周宣帝最初废除了这份法典,但不久对《刑书要制》加以增补,从而形成了《刑经圣制》。周静帝大象二年(580年),“隋高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从“诸有犯罪未科决者,並依制处断”的规定看来,这部《刑书要制》和建德六年作为《大律》补充物且与之並行的《刑书要制》似乎有所不同,一度有用它来取代《大律》的用意。
  据《隋书·刑法志》的记载,北周律的特点是“条流苛密”,北齐律是“科条简要”,开皇元年律的特点是“律尚严密”,开皇三年律则为“刑网简要”。进而我们还看到,开皇元年的定律规模是较大的,“同撰著者十有馀人,凡疑滞不通,皆取决于(裴)政”[20] ,李德林因“损益之多”而得到隋文帝的特别赏赐[21] 。而开皇三年更定律令时,这两位核心人物並没有继续参加,参与者只看到了苏威和牛弘二人,规模似乎比元年那次修律要小得多。开皇三年的工作主要有二:一是对元年所成刑律删繁就简,唯馀五百条;二是在分篇上吸收了《北齐律》十二篇的成果,对篇目重新分合改易,形成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开皇律》十二卷。然而在篇目上,开皇三年律仍然包含着承袭周律的成分,比如“断狱律”,从名称到排序上都承袭于北周,“杂犯律”这个律名也来自北周的。
  这样我们就看到,开皇元年律和北周律相似,而开皇三年律和北齐律相似,这是大有深意的。不错,开皇三年律确实从北齐的刑律中吸收了足够的营养,然而断言隋廷的制度规划者“制定律令独采北齐而不袭周制”,却也大谬不然,因为隋朝元年修律仍以周律为蓝本,並没有把北周刑律弃若敝屣。正确的表述应该是:隋朝先以北周《大律》为基础修成了它的第一部刑律,不久又采撷吸收了《北齐律》的优点,进而形成了它的第二部刑律。就此而言,《开皇律》的进步体现为北周、北齐律学成就的综合,是兼二家之长而非独取其一。
  进之,不仅在法典的条数和特色上,而且在五刑的刑名、内容上,隋律都不乏承袭北周的迹象。
  北周以前的刑律,刑名或称为“刑”、或称为“罪”,“刑”和“罪”的概念经常混淆不清。北齐律仍是如此:“一曰死,二曰流刑,三曰刑罪,四曰鞭,五曰杖”,“罪”、“刑”相混十分明显。北周就不相同了:“一曰杖刑,二曰鞭刑,三曰徒刑,四曰流刑,五曰死刑”,从此“罪”是“罪”、“刑”是“刑”,二者判然有别了。到了隋朝的开皇律:“一曰死刑,二曰流刑,三曰徒刑,四曰杖刑,五曰笞刑”。律学上的这个进步,显然承袭北周而不承北齐。
  就流刑而言,北齐的流刑还没有等差,所谓“未有道里之差”。从北周开始,流刑根据罪行轻重和道里远近分为五等,隋律中流刑分为三等,明显承袭的是北周制度。隋律中的“徒刑”,在梁代的称谓是“耐罪”,在北齐的称谓是“刑罪”,也称“耐罪”,只有北周《大律》名之曰“徒刑”,可见在“徒刑”之名上《隋律》也是上承北周的。
  据《隋书·刑法志》,《梁律》有“杖督”和“鞭杖”之刑,都包括10、20、30、50、100五等,另外“鞭杖”还多出200一等。北齐的“杖”为10、20、30三等,“鞭”为40、50、60、80、100五等。也就是说,萧梁的“鞭杖”和“杖督”大致是並列关系,而北齐的“杖”、“鞭”则变成了在轻重上两相承接的两个序列,与梁不同。但是北齐“杖”、“鞭”的等级数並不平衡,前者三等而后者五等,而且从杖10到鞭60是以“十”递进,从鞭60到鞭100又以“二十”递进了。北周的相应制度是:“杖刑五,自十至五十。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杖、鞭各佔五等,数量从十到一百分为十等,这就完全奠定了隋唐律笞、杖十等的基础。[22]
  下面我们通过列表方式,为北齐、北周和隋律中的五刑异同提供更直观的比较: 

北齐

死:四等

流:不分等

徒:五等

鞭:五等,40,50,60,80,100

杖:三等,10,20,30

北周

死:五等

流:五等

徒: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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