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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大律》新探

时间:2009-7-24 13:55:2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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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乱

北齐

反逆

大逆

恶逆

不道

不敬

不孝

不义

内乱

隋开皇

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不难看出,北齐“重罪十条”中的罪名,在北周律中全都已经出现了。在这方面,东西双方的发展是在伯仲之间的。
  从篇目到内容上的相似程度,都说明北周《大律》比之《北齐律》就好像同胞兄弟一样,模样多少有些不同,然而大体相去不远,把把其中一个视作“怪胎”,是不合适的。过去人们有过这种偏见,那是因为没看清楚。把北周《大律》也看成晋唐间法律发展、特别是北朝法律发展的一个合理的环节,我们认为应该没有多大问题。

三 

  以上两节所论在于北周《大律》与《北齐律》的相似性,下面讨论《大律》与《隋律》的承继关系问题。
  在这一点上,程树德论述说:“隋文帝代周有天下,其制定律令独采北齐而不袭周制。……隋氏代周,一扫宇文迂谬之迹”;“隋氏代周,其律独采齐制而不沿周制。”陈寅恪先生异口同声:“故隋受周禅,其刑律亦与礼仪、职官等皆不袭周而因齐,盖周律之矫揉造作,经历数十年而天然淘汰尽矣。”还有学者论述说,隋朝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的蓝本,“形式上是来自西魏、北周,实质上则来自东魏、北齐”[14] 。大致说来,隋律“多采后齐之制”的主要论据有这麽两点:一是篇目上的继承,二是刑名内容的继承。[15]
  然而对隋律“独采北齐而不袭周制”论断的质疑,也逐渐地出现了。仁井田陞指出,隋律中的流刑分等之制就是源于北周律的。刘俊文先生认为:《开皇律》“並非尽袭北齐之制,在兼采梁律的同时,也有不少地方参酌了北周律意”,“隋开皇律系以北齐律为底本,兼采梁律和北周律而成”。倪正茂先生也从篇名、刑名、十恶等几个方面上,看到了隋律也有承袭北周律的因素。[16]
  首先来看篇数和篇名的问题。从《隋书·刑法志》可以知道,隋初的修律活动原有两次,分别在开皇元年(581年)和开皇三年,二者都被记作“更定新律”。不少学者在论及《隋律》篇目时不分元年、三年,而是漫称为“《隋律》十二篇”。石田勇作先生还是注意到了开皇律有元年和三年之分,他根据《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记隋开皇律时均为“高熲等隋律十二卷”,而高颎只参加了开皇元年律的修纂,並未参加三年律的修纂,从而认为开皇元年律已经形成了十二篇的篇数与篇目。[17]
  然而这个论证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旧、新《唐书》是较晚的资料,若从成书早得多的《隋书·刑法志》看,十二篇的那份开皇律,並没有被系于开皇元年修律的时候,而是被系于开皇三年苏威、牛弘更定刑律之时。《唐六典》、《通典》都和《隋志》的记录相同。[18] 《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二》所记“隋律十二卷”, 並没有注明编纂者是谁。其次,从《隋书·刑法志》的叙述方法看,它在记叙梁、北齐、北周诸律时,都是先记篇目、再叙述刑名内容;唯独记叙开皇律时相反,主要的刑名内容系于对开皇元年定律的叙述之中,而篇目的叙述则记在开皇三年更定新律部分。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十二篇的篇目形成于开皇三年的认识。
  开皇元年的定律工作,主要集中在五刑刑名、十恶和赎金制度的规划之上。《隋书·刑法志》说:开皇三年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馀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据此,倪正茂先生认为,既然开皇三年定律时删掉了1200多条,唯馀500条,那么开皇元年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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