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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诏敕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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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5:2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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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名)。现存元朝诏书,主要见于《元史》本纪、《元文类》卷九《诏赦》、《元典章》卷一及新集《诏令》、《圣元名贤播芳续集》卷五《诏》、卷六《诏赦》[7]。另外一些元人别集中亦偶有收录。观其内容,大体不出以下范围: 重大典礼——如建国号、皇帝即位、改元、立后、建储、接受尊号、上皇太后尊号、追尊已故皇帝皇后庙谥、加封岳镇海渎等,皆诏告天下。例多不举。 重大赦宥——因平叛、天灾、典礼等原因举行全国普遍性的大赦,即颁发赦诏。如《元文类》九载有世祖平定阿里不哥之乱后的《中统元年五月赦》、武宗时因西北叛王察八儿来降而颁发的《至大三年十月赦》。《元典章》卷一载有仁宗平定“关陕之变”后于延祐四年正月颁布的《赦罪诏》。《圣元名贤播芳续集》卷六还载有世祖至元二十一年《谕中书省以下大小官吏诸色人等诏赦》、《至元二十五年赦》、成宗《大德六年赦》、仁宗《皇庆元年赦》、泰定帝《泰定二年赦》。因重大典礼颁布的赦诏,实际上就与典礼诏书合一。因吐蕃僧侣做佛事而采取的临时、局部性赦宥,似乎不在颁发赦诏之列。 重大政治兴革——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政策、措施出台(《唐六典》所谓“厘革旧政”),亦专门颁发诏书。如《元文类》收录世祖朝的《颁授时历诏》、《清冗职诏》,武宗朝的《行铜钱诏》、仁宗朝的《行科举诏》。《圣元名贤播芳续集》载有世祖朝《立国字诏》、仁宗、泰定帝两朝《遣使宣抚诏》(后者亦见马祖常《石田集》卷六),等等。 重大征伐——如《元文类》载世祖朝《兴师征江南谕行省官军诏》,《圣元名贤播芳续集》载《谕亡宋官吏诏》、《谕两淮州郡诏》,黄溍《金华集》卷七载顺帝讨云南死可伐《招谕云南土官等诏》,欧阳玄《圭斋文集》卷一三载顺帝镇压元末起事的《命相出师诏》、《再命出师诏》。 重大人事任命——似主要限于任命右、左丞相。如《圣元名贤播芳续集》载有武宗至大元年《命左右相诏》(亦见程钜夫《雪楼集》卷一)、英宗至治二年《命拜住为右丞相诏》(亦见袁桷《清容居士集》卷三五)。《金华集》卷七载有顺帝任命朵儿只、太平的《命相诏》。其余官员如御史大夫官至从一品,地位仅稍逊于丞相,其任命亦只用“制”,不用诏[8]。 重大诛罚——如《圣元名贤播芳续集》载世祖朝《诛王文统诏》(亦见《元史》卷二○六《王文统传》)、《诛伪金紫王演诏》、顺帝朝《降伯颜诏》、《徙伯颜诏》。《元典章》新集载有英宗朝《阿散等诡谋遭诛诏书》。按《唐六典》以“行大赏罚”合称,而在元朝似乎主要是一些“大罚”用诏书,“大赏”则不然。如封王可谓“大赏”,其封拜文书却不称诏而称为制。其例散见元人文集,不备举。 重要对外文书——《元文类》载有世祖中统五年五月《赐高丽国王历日诏》、泰定帝朝《谕安南国诏》。《雪楼集》卷一有《诏谕安南》两篇。 综合来看,元朝诏书的行用范围基本上都属于重大事件,需要布告全国,“咸使闻知”者。也可以说,诏书是元朝诏敕类文书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在文体方面,使用典雅的汉文文言(只有泰定帝即位诏书例外,说详下),以骈体文为主,偶有用散文者。辞藻华丽,多用典故,以显示王朝的“文治”形象。这些方面基本继承了前代“王言”的传统。
(二)圣旨(玺书)
元朝圣旨的概念,较之诏书相对复杂一些,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说,以皇帝名义下达的命令,包括上文讨论的诏书和下文将要提到的宣命(制书)在内,皆可称为圣旨。元朝公文格式,凡以皇帝名义下达命令,起首必有“上天眷命,皇帝圣旨”或是“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皇帝圣旨里”的套语,有时简写为“皇帝圣旨”、“钦奉圣旨”。无论诏书、宣命或制书,皆不例外。[9]徐元瑞《吏学指南》“发端”门对此有专门解释:“钦惟圣朝,受天明命,肇造区夏,故曰上天眷命。诏敕之首,表而出之。”“钦惟圣朝,荷天地之洪禧,奄有万邦,薄海内外,悉皆臣属,故曰长生天气力里。”“钦惟圣朝,承列圣之丕祚,混一区宇,历古所无,福庇黎元,咸遂生乐,故曰大福荫护助里”。[10]杨联陞先生通过对《元典章》文书的考察,已经注意到元朝诏书、圣旨之别并不像《经世大典序录》所概括的那样简单,元朝文献中对“圣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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