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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诏敕制度研究

时间:2009-7-24 13:55:27  来源:不详
言”的授官诰文制度当时已不复存在,所以特别强调“书以存古”。吴澄对此说得更加清楚。《吴文正公集》卷三二《跋娄行所敕黄后》:

  今日六品官以下所授敕牒,与前代敕牒其文同,其用黄纸书亦同。然昔也有敕而又有诰,今也无诰而但有敕,存之,可以考古今沿革之殊。

前面提到的《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其中授官宣命四通、敕牒三通,皆直书授某人某职,而无诰文。更有甚者,有的宣敕还是用蒙文直译体形式颁发的,这就离“简古尔雅”相去更远了。如郑玉《师山集》附录《宣命》:

  皇帝圣旨里,中书省……等,“徽州路郑玉有名的秀才,晦迹隐居,有为不仕。今将他委付做翰林国史院待制,教征聘将来呵,怎生?么道皇太子根底、上位根底奏,圣旨颁也者”么道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

事实上,自世祖忽必烈至元中期起,我们已很难在元人文集中找到授官宣敕一类文章(相反这类文章在唐宋文集中俯拾皆是)。原因很简单,由于授官宣敕中已不包括排比铺叙的诰文,而是径直书写授某人以某职,一吏足以经办,不再需要文士的构思起草,它也就失去了作为一种文学作品收入文集的价值。
  不过元朝另外一类宣敕——封赠宣敕当中有一部分仍然保持了汉地传统,带有诰文。封赠的内容,具体包括对贵族和高级官员加封王或国公爵号,对已故官员加官追封赠谥,对官员的祖父母、父母等加封爵号、勋位、官位(已故者并赠谥),妻加封夫人号等。它不同于一般的人事除授,而是代表着汉地官僚制度中比较发达和精致的一部分内容,具有更明显的褒奖性和礼仪色彩,自然也更需要伴以便于“传宣句读”的骈俪诰文。[42]元世祖、成宗两朝,封赠尚未形成固定制度,但亦偶有举行。《秋涧集》卷六七至六八和《天下同文集》卷一所载封赠制诰十余篇,都是这一时期的作品。武宗在位时,开始系统推行面向七品以上官员的封赠制度,故而元朝中期出现了一股封赠热潮,姚燧《牧庵集》、程钜夫《雪楼集》、袁桷《清容居士集》等文集载有大量封赠制诰,基本都作于这段时间。直到元末,封赠制度大体未变,历朝封赠制诰亦零散可见。然而,并非元朝中后期所有的封赠宣敕都带有诰文。《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中有封赠宣命四通,皆无诰文。姑举第一通为例:

  上天眷命,皇帝圣旨:翰林学士、太中大夫、知制诰同修国史吴澄父吴枢,可赠资善大夫、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左丞、上护军,追封临川郡公。母游氏,追封临川郡夫人。宜令准此。泰定二年正月 日。

又如赵孟頫《松雪斋集》卷首载文宗至顺三年《封赠宣命》:

  上天眷命,皇帝圣旨:翰林学士承旨、荣禄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赵孟頫,可赠荣禄大夫、江浙行省平章政事,追封魏国公,谥文敏。宜令准此。至顺三年三月 日。

这类封赠宣命,实际上就与简单“直书其事”的授官宣敕无异。总之可以说,元朝的宣敕文书中大部分都不再包含有针对性的诰命文字。这也是其区别于前代制度的一大特点。

 

二  元朝诏敕制度的演变

 

  元朝诏敕制度的演变,广义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元朝前身大蒙古国时期。第二阶段为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前期,具体从中统元年(1260)起,到至元六年(1269)止。第三阶段为至元六年以后,这是元朝诏敕制度完全定型的时期。制度定型以后,个别时期也有例外情况,最明显的例外是本来应由翰林儒臣用汉文文言起草的诏书,有时不由翰林,甚或是用蒙古文起草。诏敕的蒙汉互译,是元朝诏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地方。另外有时皇帝也亲自撰写手诏。这些也都值得略加讨论。

  (一)大蒙古国的诏敕

  蒙古初兴之时,尚无文字,“每调发军马,即结草为约,使人传达,急于星火,或破木为契,上刻数划,各收其半,遇发军,以木契合同为验”[43]。成吉思汗灭乃蛮部,俘获其掌印官畏兀儿人塔塔统阿,命其教汗室子弟“以畏兀字书国言”[44],也就是用回鹘文字母拼写蒙古语,这样就产生了史家习称的回鹘式蒙古文。据元人追忆,“太祖时国字(按指后来八思巴所创蒙古新字)未立,凡诏诰典祀军国期会,皆袭用畏兀书”[45]。此言不尽准确。回鹘式蒙古文固然是大蒙古国诏敕文书使用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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