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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诏敕制度研究

时间:2009-7-24 13:55:27  来源:不详
颁授。《元文类》卷六二姚燧《夹谷公神道碑》:“故事,祖宗宾天,所授臣下制书符节悉收还之。”直到世祖忽必烈即位,仍然根据这一“故事”进行缴收[56]。而按照汉地传统,授官“委任状”作为臣下从某位皇帝那里获得的荣誉凭证,是可以长期私人保存,乃至世代相传的。因此过了几年,就规定“宣命付身不须追取”。即使尚未领取而亡故,也要将除授宣敕“给付其家”,传于子孙。[57]

(二)忽必烈在位前期的诏敕

  中统元年(1260)忽必烈建立元朝,诏敕制度为之一变。由于汉族社会已成为国家统治重心所在,也是大汗(皇帝)诏敕的主要颁授对象,因此诏敕撰写改用汉文,特别是传统的汉族文言,也就势在必然。忽必烈即位前,大量搜罗金朝遗士进入幕府,因此手下并不缺乏操刀捉笔的“代言”高手。如金末状元王鹗,即“首授翰林学士承旨,诏诰典章,皆所裁定”[58]。这与大蒙古国“龙庭无汉人士夫”[59]的状况是迥乎不同的。这一年三月,忽必烈即大汗位于开平。四月初四日,诏告天下。其文略云:

  朕惟祖宗肇造区宇,奄有四方,武功迭兴,文治多阙,五十余年于此矣。……求之今日,太祖嫡孙之中,先皇母弟之列,以贤以长,止予一人。……于是俯循舆情,勉登大宝。自惟寡昧,属时多艰,若涉渊水,罔知攸济。爰当临御之始,宜新弘远之规。祖述变通,正在今日。务施实德,不尚虚文。虽承平未易遽臻,而饥渴所当先务。呜呼!历数攸归,钦应上天之命,勋亲斯託,敢忘烈祖之规?建极体元,与民更始。朕所不逮,更赖我远近宗族中外文武同心协力、献可替否之助也。诞告多方,体予至意!

五月十九日,仿汉制定年号为“中统”,复下诏曰:

  祖宗以神武定四方,淳德御群下。朝廷草创,未遑润色之文,政事变通,渐有纲维之目。朕获缵旧服,载扩丕图,稽列圣之洪规,讲前代之定制。建元表岁,示人君万世之传;纪时书王,见天下一家之义。法《春秋》之正始,体大《易》之乾元。炳焕皇猷,权舆治道。……于戏!秉箓握枢,必因时而建号;施仁发政,期与物以更新。敷宣恳恻之辞,表著忧劳之意。凡在臣庶,体予至怀![60]

这两篇诏书放在其他时代可能平平无奇,但在十三世纪中期的北中国却有着不容低估的宣传效应。此前蒙古统治数十年,坚持草原本位政策,只将汉地看作其世界帝国的东南一隅,从未专门面向汉地颁发过汉族传统的文言诏书。忽必烈登基伊始的这两次颁诏,却无异向汉地百姓、特别是士大夫表明,他不再仅仅是蒙古大汗,同时也是中国新王朝的皇帝。诏书一再宣称“宜新弘远之规”、“祖述变通”、“与民更始”、“与物以更新”,则是重点强调了改行汉法、实施“文治”的政治方针。以此为标志,尽管“大元”国号尚未确立,但大蒙古国已经转变为汉族模式的元王朝。
  忽必烈在位的前十几年,亦即中统(1260~65)年间和至元(1265~94)前期,是蒙古统治者推行汉法的高峰期。其间各种汉化改革措施相继出台,汉族士大夫也受到重用,“布列台阁,分任岳牧”[61],“鸿儒硕德,济之为用者多矣”[62]。与此相联系,诏敕制度也尽量沿袭了中原王朝旧制。上节曾对元初的授官宣敕进行讨论,指出它承袭唐宋制度,“命官犹皆有训”,带有“简古尔雅”的诰文。实际上其他诏敕文书的情况也类似。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九《翰林院厅壁记》云:

  皇帝升祚之某年,立翰林院,自承旨而至应奉,凡若干人。自时厥后,内则王侯之拜封,百官之制诰,外则遣使四夷,怀柔远人,凡王命,言必以文。每视草,圣聪虚注,宸衷点窜,必辞理兼完而后可。彬彬郁郁,炳炳琅琅,耸扶杖之听,拭思化之目,于戏,盛哉!

仍就王恽《中堂事记》所载作者中统二年在朝中见闻来看,不仅授官宣敕,余如颁赐邻国国书、宣谕边境民族、宣谕边将,乃至一份赐给女道士的护持圣旨,都是由词臣用汉文文言起草的,的确大体上做到了“凡王命,言必以文”。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回鹘字蒙古文已从诏敕中消失。首先,在大多数蒙古人尚不能熟练阅读汉文的情况下,当《即位诏》一类诏书颁发到草原地区或发给汉地的蒙古官员、军队时,必定带有相应的回鹘字蒙古文译稿,只是这类译稿在史料中没有保存下来而已。其次,一些属于例行公事、内容较为琐细但又以皇帝名义颁发的文书,无须词臣“撰著”,仍用回鹘字蒙古文书写。例如《元史》卷五《世祖纪二》:中统三年三月“壬午,始以畏吾字书给驿玺书”。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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