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炎对这期间的追述和概括不会因不谙情由而姑妄言之。其次,从赋税改革所实施的具体措施来看,它所确立的赋税三分的征收程序和分配原则,针对的正是“四方大镇,又自给於节度、团练使”,“有重兵处,皆厚自奉养”的情况。当然,杨炎为了强调他所主张的赋税改革的必要性,也可能故意夸大了当时财政混乱和困难程度,如“正赋所入无几”的概括,但他对军需由军队自供的概括,却无夸大或不实。
[30] 《新唐书·食货志二》明确提出“分天下之赋以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但将时间繫於宪宗时(5册1359页)。实则在实施两税法时即已三分,见谭英华《两唐书食货志校读记》,第145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
[31] 参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第八章、第九章;张国刚《唐代藩镇财政收入与分配》,见其《唐代藩镇研究》第11篇,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
[32] 《新唐书·食货志二》,5册1353页。
[33] “食货志”记载的是有关经济的典章制度或具有制度意义的事例。显然,《新唐书》的编纂者是将“食出界粮”当作一项制度来看待的。其它文献对此事的记载更为明确,见前谭英华书所引。《通鑑》所谓“仰给度支”(16册7346页),就是指经费由中央财政拔付;《册府元龟》所谓“以台省官一人司其供亿”(6册5786页),说明具体的支出,也是由中央政府负责,诸道节度使并不插手。
[34] 《通鑑》卷二二八,建中四年六月庚戌,16册7346页。
[35] 对两税法,人们重视的是赋税征收标准和内容的变化,即由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变成了以资产为准的以地户税为主要内容的两税;重视的是三分定额的确定,却没有注意到在确定“送使”的定额时,所附加的关於“出界粮”的规定。因此,在有关两税法的记载中,缺少了这项附加内容,因此也就都不再能言及其渊源。
[36] 《廿二史劄记》卷二十“唐节度使之祸”条,《廿二史札记校证》本,王树民校证,上册429页,中华书局,1984。
[37] 《大唐六典》卷五,第121页。
[38] 《通鑑》卷二一五,天宝元年正月壬子条,15册6847—6851页。其它节度使的表述均如此。
[39] 《通鑑》卷二一○,景云元年,14册66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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