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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大昕的文论、史论与“理”论

时间:2009-7-24 13:56:01  来源:不详
史的相互关系就能够有不同于一般经学家的深刻领会。他发为六经皆史论完全是呕心沥血,经、史兼治的自然结果。过去学术界一般认为,钱大昕属于乾嘉考据学的代表,其史学重考订而不能发挥。此种成见沿袭至今仍有影响。实际上,大昕治史,不仅考订精良,而且有热切而丰富的史论。以钱大昕的史论为据,那种将乾嘉考据学者视为泥塑木雕、心如枯井,对于时事不闻不问的书呆子的陈词实在是站不住脚的。
  大昕的史论,值得重视的有如下几方面:
  (一)论褒贬义例
  晓徵著有《春秋论》两篇。此论稿是晓徵有关经学和史学相互关系的重要论述。深入地看,它并且涉及到了人文学科的所有学术门类都应当遵循的治学方法论的原则问题。
  首先是道德评价亦即褒贬史实和人物的问题。这个问题肇端于《春秋》“经”的褒贬善恶。由“经”而至于“史”,道德评价于是又成为自古以来史家的一大节目。晓徵是站在经史不分的立场上探讨《春秋》的褒贬义例的。他所举的例证,均来自于“史”。
  关于《春秋》,晓徵凸出它的“直书其事,使人之善恶无所隐”的“直笔”精神。《春秋》有书“崩”、书“薨”、书“卒”而不书“死”之“例”,《春秋》定此义例的根据何在?钱大昕指出,“死者,庶人之称”,即“死”是春秋时“庶人”的特有称呼,因为“庶人不得见於史”,所以《春秋》也就必须遵循“史”对于庶人的“未有书‘死’”之义例。“此古今史家之通例,圣人不能以意改之也。”在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的历史上,篡政弑君的恶徒屡见而不一见。按照“篡弑之恶,罪莫大焉”的道德评价标准,对于这些篡弑者,在他们死了之后,是否可以“以庶人之例斥之曰‘死’”呢?钱大昕认为不可以。原因就在于对于春秋间为非作歹的恶人,即便以庶人之“死”称贬之,也“不足以蔽其辜”。然而,那些作恶的诸侯、大夫、夫人,他们毕竟“未尝一日降为庶人”,所以也就不能用只配称呼庶人的“死”来加以讥贬,而只能对他们书“崩”、书“薨”、书“卒”。易言之,孔子对于诸侯、大夫、夫人书“崩”、“薨”、“卒”而不书“死”,这并不含有褒扬他们的意思,而只是遵循了史家“求真纪实”的原则而已。因为“史者,纪实之书也。当时称之,吾从而夺之,非实也;当时无之,吾强而名之,亦非实也”。
  由《春秋》的“求真”、“纪实”出发,晓徵想到了历史上争议最多“正闰之争”。他所举的是唐代的例证。他指出,唐中宗在位仅仅一年,而在某些史家的笔下,“自二年至于二十一年”用的竟然都是唐中宗的“嗣圣”年号,以体现唐中宗的“正统”而贬斥武则天改变“唐统”的不合法。朱熹的《通鉴纲目》是这种“书法”的始作俑者。晓徵指出:朱熹的这种做法不合“史法”。自古以来,多有通过攘夺而立国者。倘若这些人一旦登上王位,“统一”了“寰宇”,“则不得不纯以天子之制予之”,亦即必须承认“立国”这个事实而采用立国者的年号。“要其篡夺之恶自不可掩,不系乎年号之大书与否也。若云绌其年号以贬之,则书其年号者,即为褒之也。”也就是说,史家记事必须承认“事实”而不能放纵感情。立国是一个事实,善恶的评价则是另一回事。承认其立国而采用其年号,这是承认历史上曾经发生的“事实”,却并不是承认立国者的“恶”行。立国者的“篡夺之恶”自可以用其他的方法表达之。
  “或曰:武氏虽篡,唐之臣民未尝忘唐也。缘臣子着心而书之,奚为不可?曰:汉之亡,其臣民亦未忘汉也。今有编汉魏之年者,改黄初二年为建安二十六年,岁首书曰‘帝在山阳邸’,以为缘故臣之心而书之,可乎?不可乎?顷在京师,优人有演《南阳乐传奇》者,诸葛武侯卧病五丈原,天帝遣华佗治之,病即已。无何,遂平魏、吴,诛其君及同司马氏父子,观者莫不拊掌称快。唐中宗嗣圣纪之有二十一年,此《南阳乐》之类也。”[2](p.20)
  这里,钱大昕揭示了在对待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评价上史家和一般百姓、史著和一般“文艺作品”的不同“做法”。百姓原也有他们的一套价值评判体系。对于曹操,他们或是受到了正统论的影响,或是由于《三国演义》丑化曹操以来所导致的人们对于曹的“普遍恶感”,民间的戏曲俚乐反映百姓的这种愿望,“文艺作品”中因此蕴涵了让诸葛亮起死回生以及使司马氏遭“恶报”的“心理预设”,这样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史家撰史却不能采用戏曲俚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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