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日本学人的黄遵宪研究
戊戌前后思想资源的变化
上世纪初叶日本疑古史学
日本近代教育概论及其现
日本宪政的哈耶克哑剧
近代日本海军的崛起
日本历代对外关系
论日本近代的军国主义与
日本的水田考古研究
从唐、日本及新罗典籍中
最新热门    
 
论日本历史上的三次法律移植

时间:2009-7-24 13:57:48  来源:不详
是历事渐改旧时之不成文法,而编定公私诸法。”[4]而大规模地对中国法律的移植则是在“大化改新” [5]之后。 “大化改新”使日本的中央集权政治得以确立,日本的封建法制体系也得以建立。“大化改新”后,日本展开了一系列以中国法律为模式的法典编纂活动。

这些借鉴和吸收的成果主要体现诸多的律令典章中,据史料可查的“大化改新”后二百余年间颁布的日本法典有十余部。其中,以《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最具代表性,体现其借鉴唐律的立法特色。

《大宝律令》颁布于公元701年,共有《律》六卷,《令》十一卷,模仿唐律,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虽然至今难以断定《大宝律令》的借鉴对象,但其移植唐初律令,吸取中华法律之精萃,是显而易见的。而《养老律令》则是在《大宝律令》的基础上于公元718年制定的,《养老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500条,数目与《永徽律》均一致。在法律思想与法规的内容上,两者间亦有大量相同或近似的规定。如在刑法的适用上,同样有“一准乎礼”(完全依照儒家礼教)的立法思想,规定了严惩企图危害朝廷与践踏礼教的恶性犯罪(《唐律》规定的十恶与《大宝律》中的“八虐”基本相同,惟后者将“不睦”省并入“不道”,又因日本近亲结婚甚多,而奸父祖妾又可并于“不孝”之中,故删去“内乱”)和对特权阶级的袒护(《唐律》中的“八议”,日本略去“议勤”、“议宾”)。《大宝律》照搬《唐律》的五刑二十等刑名(惟有流刑不明记里数,仅分近、中、远流三等,或为日本国土狭小之故)。日本法律还吸收了中国法中重视亲属等级秩序、强调宗法血缘和同居相容隐等长期以来贯彻的家族制宗法观念。在刑罚分则方面,日本法律的规定比唐律略轻,如《大宝律》规定:“(凡)阑入宫门,徒一年(《唐律》‘徒一年半’)”;“凡造御膳,误犯食禁者,典膳徒三年”;“凡御造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徒三年(《唐律》以上均处绞)”;“殴打兄姊者,徒一年半(《唐律》处徒二年半)”等不一而足。尤其是在平安时代(公元九至十二世纪)中有三百四十年死刑刑措的记录,据分析,与当时的日本社会普遍盛行佛教是分不开的。

在民法方面《大宝律》、《养老律》与《唐律》相似之处也甚多,但不及刑法。尤其是在继承制度上,《大宝令》、《养老令》完全打破了《唐律》“诸子均分”的原则,《大宝令》中规定,动产的一半及其它财产的全部,由嫡子来继承,剩余的财产才由庶子来均分,这是极端嫡庶异分主义的表现。《养老令》则改为:嫡母、继母、嫡子各二分,庶子一分,女、妾各半分[6]。这种分歧的缘由,将在下文阐释法律移植与本土化问题时予以详述。“大化改新”后,从中国借鉴的法律制度奠定了日本社会严格的封建体制,延续千余年,直到十九世纪中叶的明治维新时期。

2.明治维新对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移植与日本社会的近代化

1192年,日本进入了幕府政治时期。1603年,德川氏取得了世袭的“征夷大将军”的称号,在江户(今东京)设置了幕府。德川幕府统治时期(也称江户时代,公元1603—1868年)是日本历史上继镰仓幕府(公元1192—1333年)和室町幕府(公元1336—1573年)以后又一个由将军代替天皇实行全权统治的时期,幕府竭力维持日本的封建体制。在政治上,幕府将武士阶层作为统治支柱,奉行架空天皇、削弱大名(地方诸侯),独揽国家权力的政策;经济上,“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7],手工业和商业发展受到重税和苛政的双重限制;法律制度上,混乱和残暴是江户时代日本法制的主题,“自武家政治实行以来,刑法遂趋于残酷,所谓‘《德川百个条》’ 者殆已登峰造极。即以生命刑而论。即有所谓‘锯挽’(锯两肩,磔尸),‘磔刑’(以长枪贯穿两胁及喉),‘狱门’(即枭首),‘火罪’(即焚杀),‘斩罪’,‘解死人’(割首弃尸)六种,盖不啻人间之地狱也。彼时法律既不公布,而在今日所视为轻微犯罪者,恒皆被处死刑。”[8]在对外关系上,幕府坚持“锁国”路线严防国外势力乃至西方世界的思想意识、文化科技传入日本,惟恐其构成对幕府封建专制的威胁[9]。在这样的环境下,日本社会的进步可谓阻力重重。

但从十八世纪末起,日本社会逐渐发生了变化。一方面,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提高,商品经济日益频繁,统一的国内市场逐渐形成。在规模不断扩大的城市中,出现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但新兴资产阶级却在各方面深受幕府的压制;另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渗入农村,出现了把土地租给佃农然后收取地租的新兴地主。然而在封建领主集中了农业生产全部剩余的情况下,靠在领主与农民之间榨取的新兴地主不可能得到充分发展。由此,新兴资产阶级与新兴地主(其主要来源是思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