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日本学人的黄遵宪研究
戊戌前后思想资源的变化
上世纪初叶日本疑古史学
日本近代教育概论及其现
日本宪政的哈耶克哑剧
近代日本海军的崛起
日本历代对外关系
论日本近代的军国主义与
日本的水田考古研究
从唐、日本及新罗典籍中
最新热门    
 
论日本历史上的三次法律移植

时间:2009-7-24 13:57:48  来源:不详
留了许多《法国民法典》的固有缺陷。例如,“旧民法典”第一编中关于人格能力的规定与亲族关系的规定就被混淆在一起;将有关物权的法规和有关债权的法规这性质不同的两者一同规定在财产编中;把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继承法规放到财产取得编中等等。

其二,“旧民法典”中内容庞杂细密,有很多地方出现了前后重复或矛盾,而缺少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给实际应用带来极大不便。更有甚者,“旧民法典”中夹杂有许多属于公法性质的行政法规,如关于公共征收征用、不动产的登记及国民分限等公法方面的规定,超出了其私法实体法应有的范畴。

其三,“旧民法典”由于保阿索那特在起草过程中使用法语,在商讨拟定后再转译为日语,使得法条行文晦涩难懂,甚至很多条文的意义模棱两可,不甚明了。

最后,也是最最致命的缺陷在于:“旧民法典”极大脱离了日本当时的社会现实,背离了当初大木乔任司法卿所确定的“尊重固有传统习惯”的指导思想。在“旧民法典”中存在相当多的同日本的风俗民情、传统习惯不相适应的规定,尤其是在家族法方面这种倾向更为明显。关于这方面,加拿大法学家、国际比较法学会主席克雷波(P.A.Crepeau)认为:“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人、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法律规则是基于根本不同的道德宗教价值观念的。在财产法或劳动关系法领域的某些社会价值也是如此。在这两个领域,‘法律移植’即将具有某种社会价值的法律引入不存在这种价值的其他法律管辖区中,必然是相当困难的。”[12] 为适应调和日本自古以来的以家为中心的家族主义和欧洲以婚姻为中心的个人主义的冲突,“旧民法典”的起草者做了不少努力,但在家族法部分即人事编及财产取得编中,更多的依然是直接从《法国民法典》的身份法照搬来的规定,与日本固有的家族传统制度相去甚远。对此,在明治二十四年八月发行的《法学新报》上,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穗积八束发表论文《民法出则忠孝亡》。同时他在《国家学会杂志》发表了《耶酥教以前欧洲家的制度》。这两篇文章虽然不长,然而却抓住了“旧民法典”的致命之处,尤其是前者以其富有煽动性的标题立即吸引了世人的关注。他指出:“我国乃祖先教化之国、家族制度之乡。权利与法皆生于家……氏族、国家不过为家制之推移……然民法之法文精神,先排斥国教,继而破灭家制……他们违背万世一系主权与天地共长久之根本、祖先之教法和家制之精神。”[13] 其实,探究民法典论争的内在本质,不仅要考察双方争论的主要内容,还必须将其放到当时特定的环境和时代背景之下来考察。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努力,至民法典论争之时,资本主义体系在日本已初步建立,但是日本社会及明治政府,仍然保持有大量的封建残余,其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天皇君主专制政权的保留。而东亚社会君主专制政权的社会基础,乃是传统的宗法伦理和家族制度。传统家族伦理制度不保的话,君主专制政权便不能稳固。因此可以说,民法典论争反映了当时日本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所出现的所谓进步的自由主义、民权主义思想与保守的国家主义、君主主义思想这两种政治思想在法律领域里的冲突和较量。那么,在两者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旧民法典”施行的流产就不足为怪了。

民法典论争结束后,伊藤博文内阁于1892年8月设置了“法典调查委员会”,由“延期派”穗积成重和“断行派”富井政章、梅谦次郎负责对“旧民法典”进行彻底的修改,几经周折,草案于明治三十一年四月提交国会通过,这就是所谓的“明治民法典”。“明治民法典”以当时最新的《德国民法典》第2章为范本,采取了《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设立高度抽象化、一般化的总则编,以下分物权、债权、亲属同继承四编(前三编为财产法,后两编为家族法),在体例上无疑大大优于“旧民法典”。另外与“旧民法典”相比,“明治民法典”用语更为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而在内容上,无论是财产法还是家族法都有自己的特色。在财产法部分,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原则和内容依旧得到充分的贯彻,例如有关权利能力平等的原则,第1条之三规定:私权的享有,始自出生;有关所有权,第206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有关契约自由,第91条规定: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表示了与法令中无关公共秩序的规定相异的意思时,则从其意思;有关侵权行为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这表明采取了过失责任原则)。[14] 而在家族法部分,则体现了与内容前一部分大相径庭的特点,保留了大量的封建习惯。在民法典论争中,“延期派”所坚持的维护固有家族法传统制度的主张在“明治民法典”中得以采纳,因此在家族法领域保留了大量习惯法,具有浓厚封建色彩的大家族制度基本上保留了下来,对以户主权为核心的家制度与“家督继承”做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这样一来就构成了“明治民法典”的最大缺陷:财产法部分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