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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时期的赌博管窥

时间:2009-7-24 13:58:15  来源:不详
典当身上全部衣物来赌,但照样一去不回,且倒欠二十贯。以至他“深夜欲归,无衣可着”。但无赖支乙仍“急欲陆震龙赎当还钱”。因“取之既急,恐之又甚”,陆“在家自缢而死”。 [52] 大臣蔡久轩断此案曰:“财者民之膏血。膏血既竭,身其能存?是支乙、余济等虽不杀之,势实致之死地。”“奸猾之徒,动辄十数为群,以赌为名,欺骗取材,次等风俗,安可不辑!” [53]

其实, 赌博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远不止此。由于柜放赌局公开招军民赌博,赌风也渗入军队。这不仅败坏军纪,影响战斗力,更增加社会不安的因素。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真宗时“巡卒三人,因寒食假质军装赌博,既不胜,遂谋以五鼓未尽伺击陌上行人,弃尸河流,取衣物贸易,以赎所质。” [54]

而一些官吏在嗜赌成瘾后,贪赃枉法者亦大有人在,此则危害更深。如北宋初年龙捷都虞候田绍斌,“尝盗官马,贸直尽偿博进。” [55] 而贾似道斗蟀误国,则更是罪及千秋。以至一些有识之士,大声疾呼:“不防其微,必为大患”。 [56]

由于赌博不是通过正当的劳动,而是仅凭“运气”,从而使得社会财富发生频繁转移。而这种转移丝毫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益处,反而养成一种侥幸和投机心理,增加了社会动荡和不安的因素。赌场中尔虞我诈、勾心斗角、寡廉鲜耻等一切社会丑恶现象,在这里一览无遗。礼仪和廉耻在这里不见了踪影,从而造成了社会风气的急剧败坏。而一些赌徒的孤注一掷,以致造成倾家荡产、卖妻鬻子,更是给社会带来遗患无穷。故此,自秦汉以来,历代政府均颁布了一系列禁赌措施。宋元亦不除外。

2、宋元时期的禁赌

宋立国之初制定的《宋刑统》中就规定“诸博戏财物者各杖一百,赃重者各依已分,准盗论。其停止主人及出九和合者,各如之。” [57] 对赌博按盗窃罪论处可谓处置亦严。鉴于赌风太盛, 太宗于淳化二年二月再下诏:“京城蒲博者,开封府捕之,犯者斩。” [58] 对此诏令,《宋会要辑稿·刑法志》记载更详: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十九日诏曰:京城先是无赖之辈相聚蒲博,开柜坊,屠牛马驴狗以食,私销铜钱为器用杂物。并令开封府严戒坊市捕之,犯者斩。隐匿而不以闻,及居人邸舍,僦与恶少为柜坊者,并其同罪。” [59] 对赌徒处以此等重刑,可谓历史罕见。而在宋真宗年间,还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宋大中祥符五年三月丁酉,“上封者言,进士萧立之,本名琉,尝因赌博抵杖刑。今易名赴举登第,诏有司召立之诘问。立之引伏。命夺其敕,赎铜四十斤,遣之。” [60] 即使是登科进士,只要以前犯有赌博罪,除革除功名外,罚铜四十斤,还要处以流刑。这说明至少到宋真宗年间,对禁赌诏令的执行还是相当严格的。

与宋并立的辽金王朝,也颁布了相应的禁赌律令。(金世宗)“大定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 而且金世宗还为之解释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 [61] 世宗希望通过重点打击品官赌博来制止社会上的赌风。讲礼仪和廉耻,对嗜赌成性的赌徒来说,似乎是对牛弹琴,杖刑自然也无法遏制猖獗赌风。于是金世宗再次下诏:“犯赌博者,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亦此意也。”试图把对官吏赌博的处罚,同其政治和经济利益挂钩,可是同样收效甚微。但金朝这一品官犯赌博法的制定,开创了明令禁止官吏赌博的先河,为明清时期法律中禁止官员赌博律文的出现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元则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尽的禁赌法令。元世祖在至元十二年二月下诏:“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北地。” [62] 《元史·刑法志》更有具体律令:“诸赌博钱物者,杖七十,钱物没官,有官者罢现任,期年后杂职内叙。开张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一年。应捕故纵,笞四十七,受财者同罪。有司纵令攀指平人,及在前同赌之人,罪及官吏。赌饮食者,不坐。诸赌博钱物,同赌之人自首者,勿论。诸赌博,因事发露,追到摊场,赌具脏证明白者,即以本法科论,不以展转攀至革拔。” [63]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从赌博罪行的认定、处罚的细节、职官的责任,均有详细的规定。由此从另一个侧面,亦反映出当时赌博现象之普遍。

面对社会这种赌博恶习,士大夫中一些有识之士和地方官吏,纷纷发出禁赌倡议并尝试禁赌措施。

《清波杂志》载:“苏东坡云:如人善博,日胜日负。王荆公改作:日胜日贫。坡之孙符云:本乃月(应为‘日’)胜日贫。吕正献尤不喜人博,有胜则伤仁,败则伤俭之语。” [64] 宋神宗年间,改革家王安石更明确提出,赌博废事失业,极力反对。据《拊掌录》载:“叶涛好奕棋,王介甫作诗切责之,终不肯已。奕者多废事,不以贵贱,嗜之率皆失业。故人目棋枰为‘木野狐’,言其媚惑人如狐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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