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是“原來的”。林希逸云:“循其本者,請反其初也。”(《南華真經口義》)意思即是:在辯論中對“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珊按:此《墨子·小取》文)的一方,要求其返回辯論的初始命題,以便辯論正常進行下去。
楊說是。范耕研釋“法”云:
“法,所若而然也。”(珊按:此《墨經上》文)指型范言,非指方術也。事理、學術亦有型范,即其立說之根據也。
據此,“求謺之法”即求其多言而務必立說之根據。説1以“謺之法”解釋經1之“故”,而說3云“問故觀宜”,又以“故”、“宜”對文,所以“故”、“法”、“宜”語義並相接近。
經1、說1之義為:“服”,表現為多言而利於偽詐,若此,則“求其故”(“求謺之法”),即返回初始約定的概念或命題。
經2、3與說2、3均上承經1、說1而來。
經2謂:立說之根據相同,則可看到那結論相同;說2的意思是:所取(概念或根據)既相同,只需觀其如何變詐了(若無變詐,則結論自然相同);經3的意思是:立說之根據不同,則需要看那初始約定的(那些概念或根據);說3有歧義,跟經3比較相合的意思是:取這個(立說的根據)而解釋(“擇”讀為“釋”,訓為“解釋”之“釋”,詳下[4])那個,就問最初的(那些概念、命題),看其約定的(那些概念、命題)。
說3之“[彼舉然者以爲此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是〈孰〉[觀]宜”是對說3上文“取此擇(釋)彼,問故觀宜”的解釋,“彼擧然者以爲此然也”解釋“取此擇彼”,很明顯是把“擇”讀為“解釋”之“釋”。“彼舉然者以爲此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這就是“〈孰〉[觀]宜”的具體做法。
比較《恆先》跟《墨經》之“宜”與“巧”,可總結如下:
1、關於“宜”,古書還有“法”、“故”、“本”(《莊子·秋水》“請循其本”)這幾種表述。“宜”的意思,都是初始約定的名實關係,即概念範疇。這是論辯雙方共同根據的前提條件,在論辯中或社會生活中不容隨意變更。
2、對於“巧”,還有“巧轉”、“轉”(訓為“變”)、“詭”、“賡(更)”等幾種語義相關的表述。“巧”正是相對上述“宜”的變更。這種變更是偷換概念或命題,而導致名實移位、名實不符、一名多實,因此論辯雙方喪失共同前提,不知所謂而又互不相能。在這種情況下,人與人之間的不能相知相喻,社會生活也無法繼續。
3、《恆先》跟《墨經》對論辯中概念範疇的認識高度是一致的,但《恆先》作者認爲更傾向認爲“名無固宜”,把定名概念都當做虛位概念,其懷疑的態度,導致他對名辯的否定。《墨經》則強調論辯中去“問故觀宜”,從相同的概念範疇來討論問題。《墨子·小取》對於變詐、巧轉出現的原因也有更清醒的認識:
辟也者,舉也(它)物而明之也;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辭之侔也;有所止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辭,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則不可不審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類異故,不可偏觀也。
由此可見,《恆先》跟《墨子》雖然都用名辨的方法來論説,但其對名辨的態度和論説的主旨則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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