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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评价与保护

时间:2009-9-8 17:40:56  来源:不详
到许多问题。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筛选的平等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的主体意识、科学的筛选和评价标准等。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筛选的平等性原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即贯彻遗产面前各民族平等。民族无论大小都有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是不可思议的。文化遗产有大小、多少之分,但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具体来说,在筛选、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汉族和少数民族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不能只把眼光盯在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而忽视了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汉族和少数民族相比,少数民族处于项目少数。不是那里没有值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从事申报的地方政府没有重视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应有的尊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长官意志;

其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的主体是谁,既由谁来筛选和评价。是政府,还是专家。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中,谁有决定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者处于什么地位,他们所创造和拥有的遗产,是否完全交给与这种文化的创造毫无干系的人去评价。政府和专家有这种权限吗?

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筛选、评价和保护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工作。是作为政府的政绩而评价和保护吗?是炫耀专家的权威而参与评价吗?无论哪个地区、哪个民族或个人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资源都是国家的财富,政府有责任去保护它。注意:这只是责任、义务,而并非政府享有这种文化的权利。权利属于这种文化的创造者和享受者。也就是说政府和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筛选、评价是为这种文化的传承者服务的。工作的性质属于服务性质,不能本末倒置,变成政府和专家包办代替。我曾经参加过许多地方关于“文化之乡”的命名考察。在听取地方有关部门汇报时,官员和专家坐了一大片,也请一些文化的传承人,但大都是应景的,靠边坐。汇报之后,官员和专家欢聚一堂,大吃大喝,根本没有传承人的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作为一种政府的政绩,专家的课题,是不可取的。应该让传承人坐上位,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人,官员和专家应该学会尊重他们,尊重他们就是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和传承的神圣性。

这样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应该是创造和传承这种文化的群体和个人。在当事人不明白和没有认识到他所创造的文化价值和保护的必要性时,即使这种文化遗产进入名录,也无法期望得到长期的延续和保护。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到今天,靠什么力量。靠政府的力量还是靠民间的力量,民间的智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518项,那一项是政府和专家创造的,一项也没有。民众创造了如此众多的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难道还不应该向他们投以尊敬的目光吗。

我不是贬低政府和专家的作用,而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要做好服务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政府有政府的责任,它的责任包括制定政策、组织资金投入等,做好服务工作;专家有专家的责任,他们的责任是经过田野作业,悉心考察和研究,告诉传承人他所创造的文化的价值意义在那里,同时提出保护的建议。只有调动了传承人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保护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能持久,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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