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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唐开元礼》的性质及行用问题

时间:2009-8-8 16:50:51  来源:不详
制,非长久之道,载笔之士,删其大纲,编于史志。而或伤于浅近,或失于未达,不能尽其旨要。遗文余事,亦多散亡。今聚其见存,以为仪注篇。

关于此段议论,吴丽娱先生指出,按照《隋书·经籍志》作者的观点,历代所作五礼,仅是根据现实需要而制作的“一时之制”,而非“长久之道”,不足为万古之训,与作为一贯和根本指导的礼经有着决然不同的体用之分。它们的出现,只有“史”的意义,而无“经”的价值,故被列入“仪注”,被作为具体的指导而不是原则的纲常来对待。这反映了作者的思想,也代表了儒家的传统观念[23]。先生的分析十分精当,给人以诸多启发。我们注意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在《隋书·经籍志》中,隋代潘徽等编撰的《江都集礼》并未列入史部仪注门,而是入于经部“论语”类[24]。这一现象颇值玩味。《江都集礼》虽属“礼”的范畴,与经部“论语”类著作并无必然的联系,列入其中似乎有点不伦不类,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隋书·经籍志》作者的某些思想和观点:即《江都集礼》并不等同于那些列入史部仪注门的五礼著作,它属于“经”,而非“史”。初唐学人的这些思想和观点,到唐玄宗开元年间进一步完善和明朗化。《旧唐书·经籍志》所录乃开元书目[25],是书中,《江都集礼》、房玄龄等撰《大唐新礼》、武则天撰《紫宸礼要》三书被置于经部礼类著作之中。很显然,这与《隋书·经籍志》系《江都集礼》于经部之中是有前后因袭关系的,只不过《旧唐书·经籍志》更明确把它划入礼经类。吴丽娱先生指出,《旧唐书·经籍志》的这一记载,反映了唐人的分类观念,那就是要把《江都集礼》、《大唐新礼》、《紫宸礼要》与三《礼》类书籍并列。玄宗时《开元礼》的制作及德宗时开元礼科的确定,都反映了唐人视本朝之礼等同礼经的观念[26]。我们认为,这一观念变化可能自唐初就业已产生了,《隋书·经籍志》作者把对唐礼有着直接影响的隋代《江都集礼》列入经部似可说明此点。既然如此,综合前朝礼制而成的《开元礼》,也应该归属于礼类著作,故前揭《崇文总目》、《遂初堂书目》、《通志》、《文献通考》等书把《开元礼》置于经部礼类之属,是极有道理的。 
  诚然,《开元礼》在分记吉、嘉、宾、军、凶诸礼时,都详细记录了诸礼的各种礼仪,但其内容更多是体现各种礼仪的规范和标准,而非具体的仪注,尤其在具体的人物姓名、官名和时间上,多具有不确定性,是书中所载祝文最能说明这一问题。若皇帝亲祭,祝文多首称:“维某年岁次月朔日,子孝(曾孙、孙、侄、子)开元神武皇帝臣某敢昭告于……”若“有司摄事”,祝文则多为:“维某年岁次月朔日,子嗣天子遣具官姓名敢昭告于……”地方州县的祝文亦与此相类。不仅如此,《开元礼》一书中,不少礼仪就根本未记祝文,仅在“跪读祝文”之后注明:“祝文临时撰”,或“临时制撰”,如卷五六《皇帝巡狩告于圆丘》“亲告”条记:“太祝持版进于神座之右,东面跪读祝文(祝文临时撰),讫,兴。”[27]又卷六五《时旱祈(雨)于太庙》载:“太祝持版进于室户外之右,东面跪读祝文(其文为水、旱、疠、疫、蝗、虫及征伐四夷,各临时撰),讫,兴。”[28]显然,这些祝文都是在正式举行礼仪之前临时撰写。由此可见,《开元礼》所记更多的是体现五礼的一般原则性规定,与实际操作的礼仪活动是有所区别的。朝廷在举行礼仪活动时,通常都要先由“有司”撰写仪注,以作指导。从这一意义上讲,《开元礼》与具体的仪注是有所区别的,但仪注所依据的又可能是《开元礼》或其它礼文,故二者之间又有一定的关联,一言以蔽之,《开元礼》与具体的仪注之间是体和用的关系。以下试作论证。
  《册府元龟》卷四八《帝王部·谦德》载:

  肃宗初为皇太子,将行册命,有司进仪注,有中严、外辨(办)之礼,及所御衣服有绛纱衣。帝以逼尊极,辞不敢受。公卿议,太师萧嵩、左丞相裴耀卿奏:“此乃旧仪,古今通用。皇太子因心谦让,不欲混同,请改外辨(办)为外备,其中严停,绛纱衣请为朱明服。”诏可其议。东宫旧合乘辂至殿门,帝自宫步至。

据《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此事发生在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有司”作“太常”,“绛纱衣”作“绛纱袍”。有司所进册命李亨为皇太子的仪注所依据的是什么呢?萧嵩、裴耀卿说“此乃旧仪”,说明此仪并非新创。《开元礼》卷一○六《临轩册命皇太子》、卷一○七《内册皇太子》记册命皇太子时,皇太子服远游冠、绛纱袍,有中严、外办之仪,与太常所进仪注内容相合。由此不难看出,尽管《开元礼》中记有册命皇太子的礼仪,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原封不动地照搬《开元礼》中的礼文,而是重新撰写仪注,且根据新的实际情况做出若干调整。萧嵩、裴耀卿建议“请改外辨(办)为外备,其中严停,绛纱衣请为朱明服”,得到玄宗的批准,这一变动必然会促使已撰好的仪注相应也要做出改动和调整。于此亦可看出仪注的特点,确如《隋书·经籍志》所言“事在变通,或一时之制,非长久之道”。
  又《旧唐书》卷二四《礼仪志四》载:

  (开元)二十三年正月,亲祀神农于东郊,以勾芒配。礼毕,躬御耒耜于千亩之甸。時有司进仪注:“天子三推,公卿九推,庶人终亩。”玄宗欲重劝耕藉,遂进耕五十余歩,尽垄乃止。

开元二十三年(公元735年)正月,玄宗亲行籍田之礼,有司进仪注:“天子三推,公卿九推,庶人终亩。”但玄宗并未严格遵循仪注,而是“进耕五十余歩”乃止[29]。按《开元礼》卷四六《皇帝孟春吉亥享先农耕籍》载有籍田之礼,皇帝三推,三公、诸王五推,尚书、卿九推,未记“庶人终亩”之事。但在具体实施的籍田礼中,有司所撰仪注虽与《开元礼》之规定并不尽相同,但基本原则应该是一致的,如仪注中“天子三推,公卿九推”与《开元礼》之规定就有相近之处。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皇帝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调整,并不完全遵循有司所制定的仪注,这都反映了仪注为“一时之制”所具有的不确定性的特点。
  据《大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员外郎条载:“凡国有大祭祀之礼,皇帝亲祭,则太尉为亚献,光禄卿为终献;若有司摄事,则太尉为初献,太常卿为亚献,光禄卿为终献。”这是一般性的原则规定。贞元六年(公元790年)十一月,德宗亲行南郊祭祀之礼,诏以皇太子为亚献,亲王为终献,《旧唐书》卷一四九《柳登传附弟柳冕传》载:

  (贞元)六年十一月,上亲行郊享。上重慎祀典,每事依礼。时冕为吏部郎中,摄太博士,与司封郎中徐岱、仓部郎中陆质、工部郎中张荐,皆摄礼官,同修郊祀仪注,以备顾问。初,诏以皇太子亚献,亲王终献,上令问柳冕当受誓戒否,冕对曰:“准《开元礼》有之,然誓词云‘不供其职,国有常刑’,今太子受誓,请改云‘各扬其职,肃奉常仪’。”

此事又见于《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根据记载,柳冕之建议得到了德宗的批准。这一记载表明,柳冕等礼官在撰修郊祀仪注时,是以《开元礼》为依据的,只不过由于皇太子为亚献,故誓词有了一些改变。由此可见,《开元礼》并不等同于仪注,但仪注又依《开元礼》而定,二者之间显然是体、用关系。
  宪宗元和十三年(公元818年),礼官王彦威在上《元和曲台新礼》疏中所说的一番话,很能说明这一问题,疏文称:“又国家每有礼仪大事,则命礼官、博士,约旧为之损益,修撰仪注,以合时变,然后宣行。”[30]据此,朝廷在举行礼仪大事之前,首先令礼官、博士据旧有的礼仪进行“损益”,修撰与当时情势相合之仪注,然后宣行。疏文又称《开元礼》为“开元仪礼”,与仪注显然有所区别。此处“约旧”,当然不仅仅是指《开元礼》,如《唐会要》卷八三《嫁娶》载:“建中元年十一月十六日敕:‘宜令礼仪使与博士及宗正卿李琬、汉中王瑀、光禄卿李涵,约古今旧仪及《开元礼》,详定公主、郡主、县主出降觌见之仪,条件闻奏,将以化行天下,用正国风。”可见,德宗下制要大臣详定公主、郡主、县主出降觌见之仪,除依据《开元礼》之外,还有“古今旧仪”。
  元和六年(公元811年),礼官在讨论左右仆射上事仪注时,曾有过如下一段议论[31]:

  按《开元礼》,有册拜官上仪,初上者,咸与卑官答拜。今左右仆射,皆册拜官也,令准此礼为定。伏寻今之所行仪注,其非典礼之文,又无格敕为据,斯乃越礼随时之法。有司寻合釐正,岂待议而后革也。伏以《开元礼》者,其源太宗创之,高宗述之,玄宗纂之曰《开元礼》,后圣于是乎取则。其不在礼者,则有不可以传。今仆射初上,受百僚拜,是舍高宗、玄宗之祖述,而背开元之正文,是有司失其传,而又云礼,得无咎哉!今既奉明诏详定,宜守礼文以正之。

此段议论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时人对《开元礼》的认识。论中所言“今之所行仪注”,乃指左右仆射上事之仪注。在众礼官看来,左右仆射为册拜官,据《开元礼》,初上仅受卑官拜;而今所行仪注,则“受百僚拜”,此“非典礼之文”,又无格敕为依据,因此属“越礼随时之法”,“是舍高宗、玄宗之祖述,而背开元之正文”,“而又云礼,得无咎哉!”礼与仪之关系于此可见。礼与仪并不完全等同,此种观念自先秦以来就已存在,如《春秋左氏传》“昭公五年”条载:“公如晋,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又同书“昭公二十五年”条载:“夏,会于黄父,谋王室也。赵简子令诸侯之大夫输王粟,具戍人,曰:‘明年将纳王。’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仪也,非礼也。’”由此可见,上揭礼官所云“今之所行仪注”“非典礼之文”,因而不能“云礼”之观点,与先秦时人对礼与仪之认识是一致的,都反映了礼与仪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后圣于是乎取则”之言,揭示出《开元礼》在当时礼官心目中所具有的尊崇地位,也就是说,《开元礼》是后圣“取则”的具有权威性的东西,它是制度层面的礼,后世应该以之作为原则性的纲常来对待和遵循,所谓“其不在礼者,则有不可以传”,即表明《开元礼》所具有之权威性。德宗贞元元年(公元785年)十一月,太博士柳冕还曾上奏指出:“开元定礼,垂之不刊。天宝改作,起自权制。此皆方士谬妄之说,非礼典之文。请一准《开元礼》。” [32]在柳冕看来,开元年间所制定的《开元礼》,乃“垂之不刊”之典,而能够享有“不刊之典”美誉的,一般多为“经”,前揭《唐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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