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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唐开元礼》的性质及行用问题

时间:2009-8-8 16:50:51  来源:不详
卷三七《五礼篇目》记张说称《礼记》“为历代不刊之典”,即表明此点。开元七年(公元719年)八月,玄宗下诏亦指出:“惟周公制礼,当历代不刊。”[33]穆宗时薛放的一段话也很能说明这一问题,史载:“穆宗常谓侍臣曰:‘朕欲习学经史,何先?’放对曰:‘经者,先圣之至言,仲尼之所发明,皆天人之极致,诚万代不刊之典也。史记前代成败得失之迹,亦足鉴其兴亡,然得失相参,是非无准的,固不可为经典比也。’”[34]薛放认为,“经”乃“万代不刊之典”,“史”虽有借鉴前代成败得失及兴亡之作用,但“是非无准的”,故不能与“经”相提并论。在唐人看来,《开元礼》即是“垂之不刊”、“后圣于是乎取则”之典,是“礼文”或“典礼之文”,其属“经”的性质无庸怀疑,它与仪注之区别亦是显而易见的。文宗大和三年(公元829)八月,太常礼院所上奏文称:“详简贞观、显庆、开元礼书并仪注,今参酌古今,备其陈设及奏歌曲之仪……”[35],此处称《贞观礼》、《显庆礼》、《开元礼》为“礼书”,与“仪注”并列,这同上引文称《开元礼》为“礼文”、“仪礼”一样,都表明《开元礼》与仪注并不等同。                                                                     
  吴丽娱先生曾指出:“唐人对于本朝礼的尊崇,理所当然为五代人继承。”[36]事实确是如此,南唐太常博士陈致雍亦曾有过这样的议论:“《开元礼》太宗纂之,高宗述之,玄宗定之,垂为永则,岂合改作!”[37]《开元礼》对后世的深刻影响由此可见。“垂为永则”的《开元礼》,显然是仅为“一时之制”的仪注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判断《开元礼》的性质,应对唐五代人的认识予以充分的重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开元礼》是在全面综合、总结前朝礼制基础上而成的一部礼典,是对吉、嘉、宾、军、凶五礼的一种规范,其属于制度层面的礼,它虽然也记载了五礼之仪,与仪注有一定联系,但并非“一时之制”,而是“垂为永则”的长久之制,在唐代受到了礼经一样的尊崇,对后世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它并不属于《隋书·经籍志》所言的“仪注”,而是五礼的规范和一般性原则,是礼制,与仪注之间是体和用的关系。对《开元礼》性质的准确把握,有助于认识其在唐代的行用问题。

三、关于《开元礼》的行用问题

   《开元礼》作为一部号称“一代典制”的煌煌大著,在撰成后是否行用于天下,自唐以来,以迄今日,仍未有一个较为一致的看法。较早提出《开元礼》并未行用之看法的,大概是唐代中叶的著名文人吕温,他在《代郑相公请删定施行〈六典〉〈开元礼〉状》[38]中说:

  ……以论材审官之法作《大唐六典》三十卷,以导(《集》作“道”)德齐礼之力作《开元新礼》一百五十卷。网罗遗逸,芟翦奇邪,亘百代以旁通,立一王之定制。草奏三复,祗令宣示中外;星周六纪,未有明诏施行。遂使丧、祭、冠、婚,家犹异礼,等威名分,官靡成规,不时裁正,贻弊方远……伏见前件《开元礼》、《六典》等圣(《集》作“先”)朝所制,郁而未用……臣请于常参官内选学艺优深、理识通远(《集》作“敏”)者三五人就集贤院,各尽异同,量加删定,然后敢尘(《集》作“冀纾”)睿览,特降德音,明下有司,著为恒式,使公私共守,贵贱遵行,苟有愆违,必正刑宪。

据日本学者内藤乾吉氏考证,此状时间在宪宗元和三年(公元808年)正月至九月之间,“郑相公”即时任宰相的郑絪[39]。状文指出,玄宗时期所修之《六典》与《开元礼》,皆只是“宣示中外”,并未有“明诏施行”,“郁而未用”,以致丧、祭、冠、婚之礼,家家都不一样,“等威名分,官靡成规”。此状距《开元礼》成书时间约七十多年,且提及《六典》与《开元礼》的行用问题,故历来受到学者们的高度重视。
  四库馆臣在评介《周礼注疏》一书时,亦指出:“郑樵《通志》引孙处之言曰:‘周公居摄六年之后,书成归丰,而实未尝行。盖周公之为《周礼》,亦犹唐之《显庆》、《开元礼》,预为之以待他日之用,其实未尝行也。惟其未经行,故仅述大略,俟其临事而损益之……’云云。其说差为近之,然亦未尽也……此又如《开元》、《六典》、《政和五礼》在当代已不行用,而今日尚有传本,不足异也。”[40]可见,郑樵与四库馆臣同样认为《开元礼》在当时并未行用。当代学者吴丽娱先生认为,虽然《开元礼》制作的初衷是“折衷”两部前朝礼典,但它修订的时间至少持续六年之久;且受安史之乱的影响,《开元礼》似始终未能向民间颁布。直到德宗朝,仍然“不列学官,藏在书府”,“星周六纪,未有明诏施行”。而所谓“未有明诏施行”,只是未能像律令那样,下制使全国百姓一律服从[41]。           
  姜伯勤先生指出,敦煌文书中可以找到当时国家颁定的《开元礼》在社会生活中流行的佐证。例如P.2697号《丧礼书》,就引用了《开元礼》及杜佑的《唐礼图》,证明《开元礼》为土大夫遵行。而S.1725号所载《释奠文》、《祭社文》等,大抵系以《开元礼》为蓝本,而所附《用祭诸神物品牒》,明确证明沙州据开元礼释奠、祭风伯、祭雨师等[42]。 
  赵澜先生认为,吕温指出《唐六典》、《开元礼》“未有明诏施行”,当是事实,其原因在于,《开元礼》涉及的主要是朝廷礼仪,《唐六典》讲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官员编制、职掌权限等,这些内容没有必要颁诏于天下,让全国民众都知道,主要靠皇帝与朝廷官员们来掌握。但没有颁诏于天下,并不等于没有行用过,《旧唐书·礼仪志》所载“颁所司行用焉”,即指明《开元礼》交有关部门使用[43]。                          
  以上介绍表明,《开元礼》在唐代是否行用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笔者谨就此发表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如所周知,《开元礼》是在“折衷”前朝《贞观礼》与《显庆礼》的基础上写成的,那么,《贞观礼》与《显庆礼》的行用情况如何呢?《贞观礼》始修于贞观二年(公元628年),贞观七年(公元633年)成书献上,太宗下令颁行天下,《通典》卷四一《礼序》称:“贞观七年,始令颁示。”《唐会要》卷三七《五礼篇目》云:“(贞观)七年正月二十四日献之,诏行用焉。”显然,《贞观礼》成书后即行用于天下。高宗即位后的永徽二年(公元651年),议者以“《贞观礼》未备”,令长孙无忌等“重加缉定”,至显庆三年(公元658年)修成《显庆礼》一三○卷,高宗自为之序,“诏中外颁行焉”[44]。《显庆礼》修成后,《贞观礼》并未弃置不用,而是二者兼行,史称:“时许敬宗、李义府用事,其所取舍,多依违希旨,学者不便,异议纷然。上元三年下诏,命依贞观年礼为定。仪凤二年,诏并依周礼行事。自是礼司益无凭准,每有大事,辄别制一仪,援古附今,临时专定,贞观、显庆二礼,亦皆施行。”[45]既然如此,在“折衷”《贞观礼》、《显庆礼》基础上而重新撰成的《开元礼》,如果仅是“藏在书府”而不行用,就令人费解了。易言之,如果《开元礼》未行用的话,那么,开元、天宝年间朝廷、地方官府和民间的礼仪活动所依据的是什么呢?是《贞观礼》还是《显庆礼》,抑或二礼兼用?似乎看不到这方面的史料依据。有唐一代,在《开元礼》成书后,臣僚们更多的是引据和提及《开元礼》,而《贞观礼》与《显庆礼》则较少提及,说明二礼在开元以后的作用和影响已非《开元礼》所比。《通典》、《唐会要》、《旧唐书·礼仪志一》等记张说的奏疏皆为“望与(《通典》作“请”)学士等更讨论古今,删改行用”,玄宗“制从之”,说明这一建言得到了玄宗的批准。正因如此,故《开元礼》撰成后,玄宗即下令“颁所司行用焉”,《旧唐书》卷八《玄宗本纪》亦载:“制所司行用之。”这些都表明《开元礼》在当时是行用的。据《五代会要》卷七《论乐下》载,后周显德六年(公元959年)正月,兵部尚书张昭等讨论“乐”时指出:“其五郊天地、宗庙、社稷三庙大礼,合用十二管诸调,并载唐史、《开元礼》,近代常行。”说明《开元礼》中有关祭祀用乐的规定,是得到贯彻实行的。宋苏颂《苏魏公文集》卷一八《请重修纂国朝所行五礼》亦称《开元礼》“行于累朝[46]。                                     
  《开元礼》撰成后,唐人对其注疏、解说之著述亦有若干,据《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二》载,有萧嵩的《开元礼义镜》一○○卷、《开元礼京兆义罗》一○卷、《开元礼类释》二○卷、《开元礼百问》二卷等。萧嵩所撰《开元礼义镜》,《通志·艺文略第二》、《崇文总目》卷一、《文献通考》卷一八七《经籍十四》等俱作“《开元礼义鉴》”,“镜”、“鉴”二字形近易误,当以《开元礼义鉴》为是。关于是书,《崇文总目》称:“唐萧嵩撰。既定《开元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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