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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唐开元礼》的性质及行用问题

时间:2009-8-8 16:50:51  来源:不详
、宋、明虽有养老辟雍之仪,其实皆未之行也。”[82]据《开元礼》卷一○四《皇帝养老于太学》“养老”条载:“仲秋之月,择吉辰,皇帝亲养三老、五更于太学。所司先奏定三师、三公致仕者,用其徳行及年高者一人为三老,次一人为五更。”但唐代似未有“三老五更”之设,《通典》卷二○《职官二》“三老五更”条记东汉、曹魏、北魏、北周设有“三老五更”之职,“其余历代皆无”,可为明证。由此看来,《开元礼》中,“皇帝养老于太学”之礼仅为具文,并未行用,秦蕙田所言不无道理。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开元礼》中的其它礼仪并未得到行用,上揭“释奠于孔宣父(文宣王)”、“释奠于齐太公(武成王)”、“祭五龙坛”等礼在唐代的行用,已足以说明这一问题。                                   
  宪宗元和十三年(公元818年)八月,礼官王彦威曾上疏指出:“自开元二十一年已后,迄于圣朝,垂九十余年矣。法通沿革,礼有废兴,或后敕已更裁成,或当寺别禀诏命,贵从权变,以就便宜。”[83]诚然,礼是一种规范,一种约束,但并非一层不变。特别是经历安史之乱后,唐朝已不复昔日之辉煌,统治秩序也因藩镇割据而受到一定的破坏,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礼典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某些变化,尽管如此,《开元礼》仍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据姜伯勤先生《唐贞元、元和间礼的变迁——兼论唐礼的变迁与敦煌元和书仪文书》[84]一文研究,贞元、元和间礼制和仪制上的变局,是基于两方面的背景:一方面是应付藩镇膨胀和加强王权,引起朝廷对陵寝之礼和国家郊祀之礼整备;另一方面则是家礼散佚和私家礼仪逾制,引起朝廷和礼学家对士庶吉凶礼仪的整顿。先生此文还系统深入地考察了贞元、元和间礼的变迁历程及其深刻内涵,指出这是一个变礼迭出、仪注兴革的变化纷陈的年代,所论洞察入微,极具启发性。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到,尽管贞元、元和间礼制确曾发生过较大的变化,但这一期间出现的变礼、新礼乃至仪注,似乎并未完全取代《开元礼》,成为唐代中后期全部礼仪活动的准的。如贞元九年(公元793年)王泾所上的《大唐郊祀录》十卷,姜伯勤先生不同意清人周中孚“是书大都钞撮《开元礼》所载郊祀诸礼而损益之”的观点,认为“应该是反映了唐德宗时期整备礼制的历史情状的重要文献”。[85]陈戍国先生对《开元礼》与《郊祀录》所记礼典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比较研究,认为二者大体一致,并未有太多的分歧[86]。我们认为,二说都各自成理,值得重视。据王泾上《郊祀录》表称:是书“集历代郊庙享祀之要及圣朝因革沿袭之由,伦比其文,各标篇目,裁为《大唐郊祀录》十卷”。[87]观《郊祀录》卷一○《释奠文宣王》、《释奠武成王》诸内容,知该书记录了若干《开元礼》以后已有所变化了的礼典。而且,王泾表还称:“伏望颁诸东观,庶有补于将来,上表陛下教敬之源,下申微臣蚁术之望。”所谓“上表陛下教敬之源”,似表明王泾所上《郊祀录》与唐德宗时期整备礼制不无关联。但也要看到,《郊祀录》仅有十卷,且所载“释奠文宣王”、“释奠武成王”等仪,与《开元礼》有着明显的因袭关系[88]。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郊祀录》在一定程度上仍基本沿自《开元礼》,《开元礼》之原则规定继续得到沿用。至于元和十三年王彦威所上之《元和曲台新礼》三十卷,乃“集开元以后,至元和十三年,奏定仪制,不惟与古礼有异,与开元仪礼已自不同矣”[89]。是书记开元以后至元和十三年以前的新礼,与《开元礼》显然不同,但毕竟只有三十卷,不可能完全取代《开元礼》,如大中五年(公元851年)十一月太常礼院所上奏文称[90]:                                           

  ……应立庙之初,先取礼司详定,兼请准《开元礼》:二品以上祠四庙,三品祠三庙,三品以上不须爵者,四庙外有始封祖,通祠五庙……余并准《开元礼》及《曲台礼》为定制……                                                         

宣宗批准了太常礼院的这一奏议。据此可知,大中五年重定的立庙制度,首先依据的还是《开元礼》,其次才是《曲台礼》,说明二者是并用的,《曲台礼》并没有也不可能取代《开元礼》。陈戍国先生研究指出:“李唐开元礼与所谓开元后礼中的祭祀之礼基本一致,李唐开元定礼后祭祀之礼基本固定,其间即有变化,亦无伤大体。”[91]这一判断不能说没有道理。   
  总之,我们倾向于认为,《开元礼》在唐代是基本得到行用的。那么,如何理解上揭吕温状文中所说的“草奏三复,祗令宣示中外;星周六纪,未有明诏施行”、“郁而未用”呢?如上文所论,《开元礼》成书后,曾“宣示中外”是没有疑问的,不过,“宣示中外”应该还伴有与此相应的朝廷诏敕,只是未能保存下来而已。而“未有明诏施行”,可能亦是事实,礼毕竟不能等同律令格式,需要依靠国家的力量强制执行、遵守,它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靠道德、教化的力量,正如吴丽娱先生所言:“相信所谓‘未有明诏施行’,只是未能像律令那样,下制使全国百姓一律服从。”[92]至于说“郁而未用”,则恐不尽然。据唐末李涪撰《刊误》卷下《舅姑服》载[93]:     

                                                        

  贞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状称:“堂兄至女子适李氏,壻见居丧。今时俗,妇为舅姑服三年,恐为非礼,请礼院详定垂下。”详定判官、前太博士李岧议曰:“谨按《大唐开元礼》五服制度,妇为舅姑,及女子适人,为其父母,皆齐衰不杖周。盖以妇之道以专一,不得自达,必系于人,故女子适人,服夫以斩,而降其父母。《丧服传》曰:女子已适人,为父母何以周也?妇人不二斩也。妇人从人,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先圣格言,历代不敢易。以此论之,父母之丧,尚止周岁,舅姑之服,无容三年。今之学者,不本其义,轻重紊乱,寖以成俗。伏以《开元礼》,玄宗所修,上纂累圣,旁求礼经,其道昭明,其文彰著,藏之秘府,垂之无穷,布在有司,颁行天下,率土之内,固宜遵行,有违斯文,命曰败法乱纪。伏请正牒,以明典章。”此李岧之论,可谓正矣。凡居士列,得不守之!

  《唐会要》卷三八《服纪下》亦有类似记载,但“今之学者”以下内容缺,知《会要》所引非李岧议论全文。据李岧所言,《开元礼》“藏之秘府”是为了“垂之无穷”,而“布在有司,颁行天下”,则明白告诉我们,《开元礼》不仅颁示天下,而且亦行用于天下。在李岧看来,《开元礼》理所当然应该得到天下臣民的遵行,若有违者,则属“败法乱纪”,这显然已把《开元礼》上升到国家法纪的地步,与吕温状请求删定《六典》、《开元礼》,“著为恒式,使公私共守,贵贱遵行。苟有愆违,必正刑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这种希望依靠国家的法制力量以强制推行《开元礼》的想法和要求,正是那一时期礼制混乱的真实反映。李岧乃详定判官、前太博士,对大唐礼制及其施行情况应该非常熟悉,他所说《开元礼》曾“布在有司,颁行天下”,值得重视。前揭贞元四年兵部侍郎李纾称其“蒙差摄祭,方睹庙仪”,说明并非所有朝廷官员都能够参与并知晓当时的礼仪。因此,尽管李岧所说与吕温状文所言正好相反,但李岧毕竟是朝廷礼官,他说的应该更具有权威性。我们还注意到,吕温状文与唐德宗贞元二年所下敕文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敕文称:“《开元礼》,国家盛典,列圣增修。今则不列学科,藏在书府,使效官者昧于郊庙之仪,治家者不达冠婚之义。”[94]把“效官者昧于郊庙之仪,治家者不达冠婚之义”归因于《开元礼》“不列学科,藏在书府”,实在是一件有趣的事情;而吕温状文中所言《开元礼》“草奏三复,祗令宣示中外;星周六纪,未有明诏施行。遂使丧、祭、冠、婚,家犹异礼,等威名分,官靡成规,不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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