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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主张立宪的官员对宪政的体认

时间:2007-3-9 16:38:24  来源:不详
长,以平章内外政事,任国政责成。置左右副大臣各一人,兼充协办大学士,为其辅佐,以协同平章政事,共任国政责成……而令各部尚书皆列于阁臣。此三大臣者,常与各部尚书入阁会议,以图政事之统一,会议既决,奏请圣裁。及其施行,仍由总理大臣、左右大臣及该部尚书副署,使职权既专而无所掣肘,责任复重而无所诿卸,如此则行政之大本立矣”(注:《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又载《端忠敏公奏稿》卷六。)。总理大臣由皇帝任命,政事又要由皇帝批准,行政权基本上是掌握在皇帝手里,与日本当时的*模式大体相同。显然,端方等在这里重视的是*运作的效率,以及保证君位的安全,而不是削弱君权。

  那么,当皇帝的命令乖谬而遭到人民的反对时,怎么办呢?端方的解释是君主仍然不可侵犯。办法是:当君主的旨意不当时,或违背宪法时,大臣不应执行,若君主强命执行,则大臣应辞职,而下一届大臣仍不执行,直到君主收回成命,则违背宪法的命令就会不行而止了。如果哪一个大臣明知君主的旨意错误而仍然执行,那么他应该受议会的弹劾。这样,“违背宪法之制令自不行而止矣,终无损于君主之所以为君主也。”(注:端方:《欧美*要义》第六章,第44—46页,光绪三十三年印行。)总之,内阁可以变易而君主不可侵犯。但是,这样做的另一后果,端方却不愿说出来,那就是内阁和议会可以借口错误而抵制君主的命令,从而可能削弱君主的权力。

  如果说端方对此讲得还比较隐晦,那么《立宪纲要》中则讲得比较露骨。其中写副署之制道:“立宪国君主于国务上之行为,必有国务大臣副署乃能见诸施行……君主设有违反宪法之行为,国务大臣可以拒绝副署。是君主之行为,非国务大臣同心合意,不能施行政务。”为了避免最高统治者对于君权旁落的担心,《立宪纲要》中又说:“或谓国务大臣既负如此之责任,又有矫正君主过失之职权,则君权不几旁落乎?是又不然。盖君主原有进退国务大臣之权,且文明国于任用各种官吏,皆必遵一定之资格,循一定之考核,惟于国务大臣不然,但得君主之亲信,则朝为布衣,暮执大柄。是国务大臣之进退,全由于君主一人之选择。故其责任之重大过于普通官吏者以此,而其无碍于君主执行之大权者亦以此。”(注:《立宪纲要·述国务大臣之责任》。)

  在西方理论家和思想家的笔下,议会是体现人民权利的机构。在实际*生活中,议会一般具有立法、监督等权力。主张立宪的官员是怎样看议会的呢?端方论述设议会的必要性说:“行政之善与不善,人民之怨与不怨,未可知也。即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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