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的*中,人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即便是服从,也不是服从法律,而是服从君主和官长的权威。而在当时西方先进国家,至少要在宪法条文中写上人民的民主权利。
中国现在既然立宪,这一问题自然也会提出来。不过官方人士对此问题总是羞羞答答,不像革命党人和立宪派那样说得痛痛快快。就目前笔者所看到的资料,以《立宪纲要》的阐述比较全面。文中写道:“盖宪法之精神,全在保护人民之权利。”(注:《立宪纲要·述立宪预备》。)其中还有专门的《述臣民之权利义务》一节,作者认为,立宪国的臣民和专制国的臣民有什么区别呢?“一言以断之曰:立宪国之臣民,对于国家享有种种之权利,亦即负有种种之义务而已。不若未立宪之臣民仅负义务未能享有权利者也。”
那么,臣民都有什么权利呢?该书从法理上论述,认为臣民的权利有三种,一是请求国家行为之权,一是请求国家不行为之权,一是参与国家政务之权。所谓“请求国家行为之权”,就是要求国家做什么,如受理臣民的诉讼就是一端。所谓“国家不行为之权”,是说凡是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国家不得侵犯干涉。文中列举了十一项这种权利:如居住移转权,身体自主权(非依法律不受逮捕、审问、处罚),住所安全权(未经本人许诺,不得侵入其住宅及妄行搜索),书信秘密权,所有权之不可侵权,信教自主权,意思发表之自主权(臣民有言论著作印行之自主),集会结社之自主权,请愿之自主权,等等。所谓参与国家政务之权,文中解释说:“古代政权,君主一人专之,或贵族数人执之。立宪之国,除犯剥夺公权之刑外,无论何人,皆国家之分子,无论何人皆有参政权。虽幼孩妇女不尽有之,然系特别不在普通之例。参与政务之事,约有数种,如行选举、为官吏、作公吏、服兵役等是也。”这是笔者看到的官方文献中对此问题的最大胆的议论。其中部分内容,为后来的《钦定宪法大纲》采用。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清廷立宪的各项措施,并不是完全按照主张立宪的官员的主意办的,而往往是平衡了各方面的意见之后才实行的。
【资料来源:《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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