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与专制国的不同,说是专制国任人而不任法,立宪国任法而不任人。并且认为:“夫所谓任法而不任人者,不仅君主立宪政体为然也,即民主立宪政体亦然。所重者不在君主民主之制,而在立宪与专制之别。”(注:《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立宪纲要》中也认为:“立宪国必由国家先定一法律,以立臣民行为之准则。凡事一依法律为服从,国家即依法律而保护之。”文中还把法治与废除列强的领事裁判权结合起来。在实行法治之后,即使外国人在中国领土内,也没有危险,那么外国人就会信用中国的法律,“则有可以为改正条约之地,而外国领事裁判权亦可以撤销”(注:《立宪纲要·述臣民权利义务》。)。端方在担任两江总督期间的一次讲演中也说:“今之世界,法治之国无不兴,非法治之国无不亡。本部堂游历欧美考察*,观于其朝野上下,无不范围于法之中。虽有大力,莫或通假。其*之机关,既极完备,其人民之公私界限,又极分明,有秩序,有规则。”(注:《法政讲习所演说》(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端方档》,函字76号。)
三、二元君主制
当时的世界上,君主国尚占绝大多数。清廷最重视的是英、德、日三国。所以1907年第二次派出考察宪政大臣,就只到这三个国家。
英、德、日三个君主国,*制度模式又不相同。英国自1640年革命以后,其内部各派势力经长期斗争、妥协,逐步建立起君主只是一位特殊公民和国家的象征、但无实际统治权力的*体制,故学界常强调其民权发达,称之为立宪君主制。如革命党人宋教仁对日本的宪政模式抨击甚多,但对同样是君主制的英国却大为称赞,甚至说英国经过1911年的“国会革命”(即限制上院权力的“议会法”通过),英国已与民主共和制国家无异。德国虽号称君主立宪国,但其皇权远较英国为大。俾斯麦长期任德国首相,对德国统一立功甚大,位高权重,号称铁血宰相,但德皇威廉二世即位后与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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