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立宪纲要》进一步解释说,当国务大臣“遇有过失时,则议会可以指摘而诘问之。故议会对于大臣有不信任之时,大臣请求君主以诏令解散议会,解散后三月另行召集。如开会时所举议员仍是前次解散之员,则大臣即当辞职,或议员虽非前次解散者,而仍与大臣意见不合,或持论仍与前之解散者无异,则大臣亦当辞职”(注:《立宪纲要·述国务大臣之责任》。)。这一见解与其时英、法的内阁制已相当接近。但是,多数主张立宪的官员实际上是希望行政能够控制议会。
不少人还有一些特殊的看法。当1906年清政府讨论新官制时,反对设责任内阁的人中有人认为,行政是与立法相对的,现在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没有召集,就马上设责任内阁,内阁没有议会的牵制,大权在握,将会危及君权。(注:参见赵炳麟奏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124页。)这表明,部分官员担心内阁总理权力过大,希望用议会来平衡或限制。但是另一方面,又有人担心设议会以后,议会过强,行政大权将为议会操纵,这不符合他们所谓的“大权*”,并且将危及君主的权力。他们认为“在议院*之国,则议会操纵政府”,但是在大权*之国,应该是“政府操纵议会”(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宪政编查馆全宗》,7号。)。在这些人看来,由行政系统来表达君主的旨意要顺利得多,而议会则往往会与君主的旨意相冲突。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分离,是现代国家体制的重要特征。端方认为,司法独立与责任内阁、国会是同等重要的。“司法之裁判所,据一定之法律以裁判刑事、民事之诉讼,乃以此保护人民之生命财产。而其所最重要者,则司法权独立于行政之外,不受行政官吏之干涉。”(注:《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在司法权独立的同时,还有司法统一的问题。在进行司法改革之前,中国的司法制度是极其复杂和紊乱的,在中央有刑部、大理寺,而内务府的慎刑司以及理藩院、步军统领等都有司法权,“处分不出于一途,其戾于公平之旨可知也”(注:《欧美*要义》第十一章,第103—104页。)。因此端方等主张司法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同时,又主张统一司法机构,设立各级裁判所和司法行政机关,其余纷乱的裁判机关全部废止。但是,正如前述主张立宪的官员们对立法、行政的理解一样,他们主张的司法独立,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而主要是设立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审判机关。
这里附带提一下,主张立宪的官员有不少强调法治。比如前面提到宪法的时候,他们大多解释为自君主、官员以至人民都要遵守。端方也比较过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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