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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主张立宪的官员对宪政的体认

时间:2007-3-9 16:38:24  来源:不详
(内阁)代君主而对于人民负责任矣,则人民之意向如何,不可不一视其从违,以为行政之方针。而欲观人民意向之从违,又非可执国人而人人问之也。于是不能不设议会,由人民分区选举,以为议会之议员,以议会之可决否决而觇国民意思之从违焉。”议会有何权限呢?端方认为,国会可以监督政府(内阁),“政府与国会,殆如车之两轮,彼此常相钳制者也”。(注:《欧美*要义》第七章,第70页。)他又举例说:“试举议会之权能中之一端以论之,即如有所谓监财权者,乃一国中财政上岁出岁入,当有几何,政府必与议会谋之。每岁以收入之数,制定预算表,以何理由而始为此收入,必得议会赞成之后,乃于人民征收之。每岁又以支出之数,制定决算表,以何理由而既为此支出,必报告于议会,而得其承认。此各立宪国共同之制度也。”(注:《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端方认为重大政事要得到议会的同意,但议会并没有完全的立法权。“君主立宪国之立法权虽由君主委之于国会,然君主并非遂无此权”,而是“君主与国会共有立法权”。而当议会与内阁发生争执时,则由君主来裁决。(注:《欧美*要义》第七章,第70页。)端方与前述达寿的见解不完全相同,他没有把立法权全归于君主,而是给予议会一半的立法权。总之,国会虽然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它主要是一个反映民意的机构。

  《立宪纲要》中的表述也是大致如此:“国家所以有议院之故,虽学说不一,大抵用以窥舆论之向背。尝观世界各国之历史,为人上者,莫不以从谏而兴,以愎谏而亡……而未有议院之先,人但责君主以俯从舆论,而无机关以为发表舆论之地,人言庞杂,纷无秩序,虽有尧舜之圣、师旷之聪,且犹不可,况下焉者乎?议会者,舆论所从出之机关也。其言而不经两院之议决者,虽善弗录,所以一视听,整规范也。”(注:《立宪纲要·述养成议员资格》。)

  官方表达出来的观点,有时是矛盾的,宪政编查馆上奏谘议局章程时说:“立宪政体之要义,在予人民以与闻政事之权,而使为行政官吏之监察,故不可无议院以为人民闻政之地。东西立宪各国,虽国体不同,法制各异,而要之无不设立议院,使人民选举议员,代表舆论,是以上下之情通,而睽隔之弊少。”(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68页。)奏折还将议院的原理比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的古训。就这段话来说,有两种意思,一是议院是通上下之情的机构,一是议院有一定的“与闻政事之权”。清政府对议会的理解,总之不出这两个方面。

  对于立法与行政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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