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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主张立宪的官员对宪政的体认

时间:2007-3-9 16:38:24  来源:不详
法操之太拘,遂致机关不灵,各自为理,政务涩滞不能统一,其弊有不可胜言者”。“如孟氏所言,则是三权并立,不能统一,不蹈专恣偏横之弊,即难免玕格乖离之患。国家之政务尚能收指臂之效乎?”书中又说,三权分立不是不可以用,但“三权分立而无总揽之者,斯不可矣”。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不是真正属于议会、国务大臣和裁判所,而是由君主“委任之而使实行之而已”。总揽这三权的,乃是作为国家元首的君主。到后来,此种模式的三权分立就成了清政府的标准语言和行事准则。1910年4月8日(宣统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由奕劻领衔的宪政编查馆的《行政事务宜明定权限办法折》中就说:“窃维君主立宪政体,统治权属诸君上,而立法、司法、行政则分权执行,是为立宪要义。谨案《钦定宪法大纲》,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宪政编查馆全宗》,7号。)

  清廷之所以接受日本模式,不仅是切身利益使然,日本由弱而强的巨变也起了重要的影响。然而日本在立宪的过程中实在是保留了较多的专制主义,它是个好的样板,又是个不好的样板。

    3、责任内阁、议会、司法独立

  如前所述,端方在考察各国*归来所上的奏折中写道,内阁、议会、司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皆明载于宪法之中,彼此之间,各有其权能,各有其职守,各有其职任。不能于宪法所规定者有一毫之移动,有一步之出入”(注:《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那么,这三个机构的作用和权限如何呢?责任内阁,被端方列在首位。他说,宪法中首先规定的是君主无实际责任,由首相和大臣组成的内阁代君主负责任。首相或内阁总理大臣由皇帝任命,负责实际政务,或者说“代君主而对于人民负其责任”。端方和戴鸿慈在考察*归来时就主张立即设责任内阁,他们说,中国行政机构的缺点,不仅是君主事必躬亲,责任太大,以致常常怨谤丛集,而且各机构权限不明,职责不明,互相掣肘。如军机处,“虽有类各国之内阁,然对于上则仅备顾问,对于下则未受责成,考其职权,只略如各国之枢密院耳”;至于各部之尚书侍郎,“实可称一国行政长官,而各部相离,毫无联络,彼此政策平时既未尝与闻,遇事或转相矛盾。且所掌者不过簿书期会,所争者不过意见参差。其稍有实权者,或遇应办之事、应拨之款,必须相助为理,通力合筹,又因素不相谋,以致各不相顾。机关阻遏,名实俱乖”。他们建议仿效日本改官制的模式,“以军机处归并内阁,而置总理大臣一人兼充大学士,为其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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